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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退房判决书

2021-10-31体育

恒大地产集团宣传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可享受「无理由退房」。2018年10月10日,*****向*****交付商品房认购款85465元,认购了潘安湖生态小镇誉珑台15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一套,同日双方签署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之后双方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无理由退房承诺书】,*****多次找到*****要求退还款项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房屋认购款854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不符合无理由退房的条件,根据无理由退房承诺书和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的约定,无理由退房的前提是*****已履行楼宇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双方于2018年10月7日就涉案房屋签订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上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应分五期支付房款,分别为2018年10月11日支付首期款75465元,2019年4月7日支付分期款341861元,2019年10月7日支付分期款427327元,2020年4月7日支付分期款427327元,2020年10月7日支付分期款427326元,*****仅支付首期房款,后期房款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不符合无理由退房的条件,故*****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的诉请。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系其中方股东。2018年10月7日,*****根据*****商品房预购要求,通过POS机向*****支付定金1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再次通过POS机向*****支付首期房款75465元,*****于收款当日出具收据一份,明确*****已支付誉珑台15-1-602室首付含定金85465元。同日,*****股东恒大集团向*****出具【无理由退房承诺书】一份,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无理由退房。当日,*****与*****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一份,编号为0009307,约定如*****按【楼宇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已履行到期义务;同时*****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的,在双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将其所缴纳的楼款本金全额退还后,即视为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发生纠纷,未签订【楼宇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及【无理由退房承诺书】,要求*****返还购房款85465元,*****拒绝返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收据、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依据*****商品房预购承诺及要求向其支付购房定金及首期房款,并与*****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了其享有无理由退房权利,在双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将房款本金全额退还。另外*****股东恒大集团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承诺践行民生地产经营理念,体现恒大诚信,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购房者均可无理由退房。基于双方发生了购房纠纷,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无理由退房承诺书】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要求全额返还已付购房款项,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认为*****没有按照【楼宇认购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共计85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