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柳州市召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调度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部署视频会议,传达学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的指示要求,通报近期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部署开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工作。
会议指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至关重要。近年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重点问题治理,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了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但农村与城市相比较,食品质量安全有效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需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会议强调
要持续加大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治理力度,不断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提升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一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突出农村地区花生油、白酒等生产小作坊监管,不断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意识,不断规范其生产加工行为。二是加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以农村集贸市场、农村校园周边等场所为重点区域,加大对酒水饮料、调味品、酱腌菜、休闲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排查整治和抽检力度。三是加强食品摊贩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摊贩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加工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充分调动农村信息员、协管员积极性,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教活动,严防野菜、野果、毒蘑菇等中毒。四是持续保持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违法线索追查,对发现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线索,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会议明确
要按照「四有五不」基本准则,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四有」即有公示、有形象、有票证、有自查;「五不」即不超范围经营、不经营不合格的食品、不经营过期和假冒伪劣食品、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油脂和劣质油脂。各县区要摸清辖区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店的底数,对照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6个方面的标准(主体资格、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购销过程管理、经营制作过程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理清打造示范店思路和做法,深入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通过不断提升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带动农村食品经营店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提升,让农村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延伸阅读
01
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店
「四有五不」基本准则是什么?
「四有」:
1.有公示。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公开承诺和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等食品安全信息。
2.有形象。保持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加工贮存设备设施、工用具等物品清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有防尘防蚊等设施。
3.有票证。应索取、保存并装订食品进货票据,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留存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自查。定期查看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下架至食品下架箱。
「五不」:
1.不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许可条件。
2.不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合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不经营过期、「三无」、假冒伪劣、来源不明的食品。
4.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不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油脂和劣质油脂。
02
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店
规范化建设的六条标准是什么?
(一)主体资格
1.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合。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二)从业人员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1.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分区明晰,标识准确,贮存规范。
2.食品经营、贮存区域和其他非食品区域有明显的隔离,食品区域内确保生熟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3.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洗等设施;经营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相应冷藏冷冻设备,并定期清洗、维护、校验相关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四)购销过程管理
1.首次从供货方采购时,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主体资格材料(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许可证等)。
2.每次采购时,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
3.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低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经营制作过程管理
1.按照食品标签标识上注明的贮存条件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贮存食品。
2.销售散装食品,应设置容器和取物夹,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超市、食杂店现场制售食品的,加工制作前食品原料要洗净后使用,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经过初加工的食品应当做好防护,防止污染。要在专区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规范开展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
4.不得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许可条件;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合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过期、「三无」、假冒伪劣、来源不明的食品;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油脂和劣质油脂。
(六)食品安全自查
超市、食杂店每季度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并做好记录,自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通讯员:魏国华 | 编辑:刘昀 | 排版:张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