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点意思」是什么意思,而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可以发现爱狗人士/养狗人士「有点意思」。
比如在一份2020年北京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骑电瓶车路过被告家时,被告家的狗/流浪狗突然吠叫,导致原告摔伤骨折,原告报警,警察上门询问,被告承认是自己家的狗,且表示「我愿意和对方积极协商,赔偿对方合理的医药费什么的」。
但实际应当是拒绝了赔偿,所以原告起诉,一审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诉求。到了上诉的时候,被告表示狗是流浪狗,「由于上诉人年纪大了,感觉由狗陪伴给生活增加了一些乐趣,能够抚慰老年人孤独的心理,因此不愿意民警把狗处理掉,所以才称这条狗是自己养的」。
假如这个说法是真的,最初为了避免流浪狗被处理,积极声称是自己家的狗,又给受害人画饼表示愿意赔偿,确实是爱狗人士的形象。结果对方真的要赔偿了,就让对方不得不起诉,甚至上诉的时候又坚称是流浪狗,进行切割以避免赔偿。这个时候就不怕狗被当做流浪狗处理了?看来也没有多爱?
如果本来是家养狗那就更过分了,为了不赔偿或少赔偿,把自家狗变成流浪狗,不就是宠物圈大力讨伐的弃养吗?抑或是,「流浪狗」的概念让爱狗人士/养狗人士进退自如,既不用办证、栓绳、拣屎,狗咬人了、闯祸了也不用负责。
确实有点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