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人类聚居区的没有登记检疫并按严格规章进行家养的犬只,性质皆为野生灰狼。
各级公权力对人类聚居区的野生灰狼进行种群数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经过shelter的待领养缓冲期的集中处死,既是合理的社会契约权力,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人类有权利通过标准的登记检疫等过程,以及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将野生灰狼收归家养,并承担一切风险、义务和或有赔偿。
我目前暂时没发现什么 「全国处理流浪狗」 的现象。同时我也不希望存在类似 「全国集中处理」 的事情发生 — 我希望依照以上原则处理,能是一个不松懈也不必打鸡血的持续存在。
以上认知的形成,主要来源是在美国长期的生活经验。我也确实认为美国对犬只的管理方式是颇为先进的。
因美国的特殊国情,在控制动物种群数量方面,美国普遍还允许乃至鼓励公民私猎,效果也颇为不错。只是我国持枪不合法,于是无法比照执行。但若居民可以自发组织起来,控制人类聚居区的野生灰狼种群数量,以居民自治来作为公权力义务的补充,自然也是好的。
另,我养猫,我很喜欢猫。
我对猫科动物的态度也是如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