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是非贫道就不判断了,我只是单纯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内的权利救济思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轻伤不轻,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轻伤一级重于轻伤二级。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警方对涉事女孩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应该是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里就有问题了,殴打小孩如果是故意的,那么殴打小孩时候,小孩的家长护娃是不是可预见的?家长护娃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行凶者来说,是不是也是可以预见的?
不应当预见,那是意外。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是过失。
预见了但自信可以避免家长受伤,也是过失。
但是预见了,却对家长受伤无所谓或者有意让家长手上,这就是故意了。
意外,那就不用说了。
如果是过失,你可以说不构成犯罪,确实,只有过失致人重伤罪,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罪。
如果是故意,那就是故意伤害罪。
所以,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意外,又或者认为这女孩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