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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哪些类似「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的法律规定?

2023-09-08新闻

一个德国人,如果在柏林街头身穿党卫军军装、敬纳粹礼、挥舞有印有纳粹符号的旗帜,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八十六条,这种行为构成「传播违宪和恐怖主义组织宣传材料罪」(Dissemination of propaganda material of unconstitutional and terrorist organisations),最高可被处以三年监禁。这条法律还特别列举道,用于宣传纳粹组织的材料(further the activities of a former National Socialist organisation)构成该条法律所禁止的违宪组织宣传品。

而根据德国刑法典 86a 款,旗帜、徽章、制服、口号和问候形式(flags, insignia, uniforms and their parts, slogans and forms of greeting),均属于上文所说的「宣传材料」,除非是用于教学、研究、艺术目的。

德语原文我也看不懂,这里放上德国司法部官网中的英文版,可以直接找到 Section 86 进一步了解:

另外,在奥地利、以色列、卢森堡等国,针对宣扬纳粹思想、鼓吹法西斯主义的行为也有类似的立法。

在美国,情况有点复杂。一些州曾经尝试立法禁止展示伤害公众感情的纳粹符号,例如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曾出台过一项立法:「以激发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原因的仇恨或者厌恶为目的,在公共或者私人场合展示描绘燃烧十字架或纳粹标志,应当属于轻罪」,最高可被判处一年监禁。(原文:Whoever places on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a symbol, object, appellation, characterization or graffiti,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 burning cross or Nazi swastika , which one knows or has reasonable grounds to know arouses anger, alarm or resentment in others on the basis of race, color, creed, religion or gender commits disorderly conduct and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 R.A.V. v. City of St. Paul , 505 U.S. 377 (1992) 这一判例,宣布此类立法违宪而无效。

那么,如果有个美国人,在珍珠港的阵亡将士纪念典礼上,身穿二战时期日本军装,大吼一声「虎虎虎」,扑向美国的军舰,这种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案是有可能。

虽然美国法律不禁止身穿二战时期日本军装招摇过市,但根据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 315 U.S. 568 这一判例,侮辱或者挑衅性质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列席的反法西斯战争阵亡将士家属和其他热爱和平的参与者,可以主张自己的感情受到了伤害,而向这名很有精神的「精神太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另外,如果他发表言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警方也可以制止他的疯狂行为,以涉嫌 disorderly conduct 为由进行逮捕。(打个比方,可以理解为:在美国,焚烧国旗合法,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但如果烧国旗引发火灾和骚乱,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看,国外其实也广泛存在禁止为法西斯主义招魂、美化侵略战争、宣扬极端主义思想破坏公共秩序的法律。如果说有什么可供借鉴之处的话,就是对于行为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具体的列举(如德国法律明确了与纳粹主义相关的制服、符号、旗帜、敬礼在禁止之列),从而让民众在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时,能有更加确定的行为标准,这一点确实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