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干满两年才支付补偿,否则员工应无偿旅行协议」是不合法的。
我们看下劳动法原文: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们公司协议内容跟劳动合同法冲突的点见加粗部分,即竞业期限内需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说这个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对员工不存在约束。
其次对于你想单方面履行竞业协议是不现实的,因为协议的履历需要双方共同同意。
企业签订竞业协议的时候钻了一个空子:
首先企业一般是在员工在职甚至入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协议,这个时间点一般劳动者是不好拒绝签订的。但这个协议的签订更多是先得到「劳动者认可竞业协议内容」的凭证,便于日后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履行协议。
一般在离职的时候,人力会跟业务部门再评估是否履行竞业协议,并发出(不履行)履行告知书作为凭证。
如果你想偷鸡的话,可以在离职时主动正告公司竞业协议不合法,对自己离职后是没有约束的,营造一种自己要去竞品公司的假象,反过来吓唬公司。
当然啦,如果你并非关键岗位、或评估不具备公司承担竞业成本的价值、或公司压根没做竞业补偿的成本预算,再怎么吓唬公司也是不会给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