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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两点理解

2021-07-07知识

1、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第二条,将该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且电子商务特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般理解为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提供的交易。

不适用范围包括,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我理解为支付宝、京东金融、宜信等,而提供内容方面的服务,如各大视频网站,优酷、爱奇艺等,这些以产出内容为主的平台并非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围。当然,如果在这些平台上也提供了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行为,也受该法规制。

2、平台的相关民事责任

①连带责任

平台在 知道或应知 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相对较重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标准比较高,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其次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两点均满足时,就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必要措施,可以包括下架商品、断开连接等平台可以采取的阻止侵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平台接到投诉或者自行发现有侵权行为,但无所作为,消费者可以就其损失要求平台赔偿。

既然是与商家的连带责任,除了一般的损害赔偿外,还应当包括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即在商家存在欺诈时,增加赔偿三倍费用,不足500元,为500元;在商家明知存在缺陷并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时,二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②相应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 平台对商家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或者 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命健康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如食品、药品、保健品等,需要平台承担一定的责任。所谓资质审核,即审核商家是否取得许可、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安全保障义务,在民法典中是针对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提出的,这里安全保障义务,本人理解为在平台上做到对商品使用方法,禁忌,副作用等风险,充分、显著告知消费者,对于特定服务,标明年龄、性别等限制。

所谓相应的责任,根据立法者解释,经历了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变化。立法者认为,连带责任过重,补充责任过轻,折中后为相应的责任。此处可理解为针对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商家未提供符合人身安全商品或服务,这两个主体的责任划分比例,但并不影响消费者向平台直接主张权利,即不用等待商家赔偿后再向平台主张。

③先行赔付责任

该法直接援引了消法的规定,即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如 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直接要求赔偿,但在平台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时,平台要先行赔付,赔付后另行向商家主张。

从民事责任这块,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平台、商家、消费者三者的利益关系,作出了一定的平衡。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依据一般的侵权规则来界定,而平台仅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