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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之间的国际仲裁:仲裁费的承担

2021-05-07知识

最近,我们接手了大量的中印之间的仲裁案件,大部分是约定实体法为印度法且以印度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印度仲裁的收费尤其是律师费的承担并不了解。

仲裁费用,一般包括仲裁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以及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如果是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以及当事人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证人相关费用、当事人指定的专家证人费用、翻译费用、调查取证费以及差旅费等。

仲裁费用虽然并不是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仲裁的决定因素,但肯定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决定采取仲裁的方式来寻求救济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实务中经常见到的一些当事人,本来经济上已经属于劣势,提起仲裁需要支付一笔仲裁费、律师费乃至申请保全或者禁令的费用,这对于一些流动性本来已经很紧张的当事人而言尤其显得雪上加霜。所以,关于仲裁的费用,乃至未来该费用是否可以主张由另外一方支付,是很多当事方在提起仲裁时就需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实务中比较流行的方式是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Cost follow the event,又被称为「输者付费」),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国际商会(ICC)在2015年所做的【对国际仲裁中费用的意见】( Decisions on Cost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这一报告曾经分析过仲裁费用的构成,其调查表明83%的费用是当事方聘用律师、证人及专家而发生的费用,而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管理费仅占17%。同时,该报告也表明绝大多数的案件费用分配上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模式:

1:以仲裁结果论,输者付费(costs follow the event);

2:不管仲裁结果,双方各自负担各自的费用;

此外,实务中还能见到第三种费用分担约定,即在争议开始之前就预先约定不管输赢,由某一方承担所有费用。

前两种收费模式非常好理解,从第三方角度来看也是较为公平的。但第三种费用分担方式即预先约定某一方付费也并不罕见。实践中有缔约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相对占据有利地位的一方就会要求事先在协议中约定未来如果发生争议,不管输赢,都需要由特定的一方负责所有仲裁相关费用。

按照学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权力,其当然有权在协议中约定如何分配仲裁过程中产生费用,该约定可以载入仲裁协议或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条款。除非案件适用的国内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一般依照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划分仲裁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案件适用的国内法律有另外规定」。比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0条规定「约定一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费用的协议仅仅在争议发生后签署才有效( An agreement which has the effect that a party is to pay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costs of the arbitration in any event is only valid if made after the dispute in question has arisen )」,这是因为英国法上认为此类费用分担(apportionment of costs)有违公共政策。

印度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评注:

那么如果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是印度法,是否可以事先约定由单独一方来承担未来发生争议时的所有费用?

答案是否定的。印度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采取的态度和英国法的立场一样,在第31A条第5款中,法律明确规定: 「规定一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费用的协议仅仅在争议发生后签署才有效( An agreement which has the effect that a party is to pay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costs of the arbitration in 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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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05-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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