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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部分法律界人士支持废除死刑?

2021-03-02知识

其实能够成立的只有一条理由,那就是技术上无法完全避免误判死刑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的所有理由都是扯。

因为现在的死刑,已经排除了精神疾病、未成年等不完整行为能力人,排除了过失犯罪,排除了普通人「一不小心就会误犯」的罪行,刑法已经提前公布。——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实施导致死刑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其个人的自由意志支配,明知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与故意犯相区别,故意犯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法益带来什么后果),行为人仍然自己选择以放弃生命为代价去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一个社会契约。犯罪行为触发了刑罚这一自动机制,国家不过恰好是执行这个自动机制的工具而已。

贝卡利亚的观点:因为人们在社会契约中不可能将剥夺生命的权利让渡给国家,所以国家对罪犯执行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前半句是对的,但后半句是错误的,因为死刑与让渡权利成立国家的社会契约毫无关系。国家执行死刑,依据的是罪犯犯罪前签订的「舍命犯罪」契约,并不是国家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而是作为契约另一方的代表帮助罪犯完成这份契约。所谓求仁得仁又何怨,尊重个体的自由意志并帮其完成它,这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嘛。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刑法中是否应当设置「舍命犯罪」这一选项。第一,死刑条款事先公布,对事不对人,且社会成员明知或应知;第二,触发死刑的罪行是 包括后来的死刑犯在内 的所有人通常情况下都希望不要发生的行为;第三,死刑条款没有限制任何个体的选择权,每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去选择避免那些犯罪行为。基于这三点,把最高刑定为死刑与定为终生监禁、有期徒刑X年,都是对罪行代价的标定,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刑罚最根本意义其实是我们对法益价值的标尺,将极刑设为死刑的标尺对贯穿于整个社会生活的价值标尺而言既是规则的延续遵守,又是重要组成部分,简言之就是公平。如果说包括死刑犯在内的所有人的生命都无价,现存的任何死罪所侵犯的法益价值都不会低于死刑犯生命的价值,将最高刑限定在死刑以下,价值衡量体系出现了严重偏差,显然并不是什么文明的进步。最高刑定为死刑要比终生监禁、有期徒刑X年更具合理性,毕竟它与价值参照系有一个绝对的对标点,而无论监禁的年限是多少,都无法论证其合理性来源。如果否定死刑,就应当同时否定所有以等价为基础的社会规则,包括商品交易,否则整个社会的规则体系是无法自洽的。如果说死刑有可以废除的那一天,那应该就是共产主义实现那天了——生活资料极大丰富,各取所需无需支付对价,等价原则可以不保留。当然,死刑犯付出的代价其实也是低于其损害的法益的,比如故意杀人,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其次侵害了法律秩序本身,正如盗窃罪不能因归还原物而免除一样。但是死刑已经是对犯人能做到的极限了。

正如超市把一件所有人永远不需要的商品明码标价1元和标价1亿元,只要不强买强卖,那就是同样合理的。忽然有一天来了个土豪,智力正常、神志清醒,就是要按1亿元的标价购买,有什么理由不卖呢?

万丈深渊掉下去就会摔死,周边已经做了充分的警示提醒,还做了防护栅栏。现在一个人看到警示牌置之不理,拆开栅栏跳下去,这是他的自由。而废除死刑恰如要求我们填平所有深渊,以确保无人能摔死。

事实上,如果只是支持「保留」死刑维持现状的话,连价值标尺这样的条款合理性论证都不需要。废除死刑 改变现状 才需要提供积极的理由,仅凭指出死刑实现不了设定的目的这种消极理由是不够的,死刑可以不预设任何目的,它只是自由缔约的一部分。

还有一种观点说犯罪是因为行为人美德缺失,对罪犯只能进行美德教育,而不应当采取任何形式的惩罚——这是换了个名词自欺欺人,任何强制犯错误的人接受他原本不愿接受的「美德」的行为本质上都是惩罚。任何隔离都是违背他的自由意愿,甚至你对这个被教育对象一个异样的眼神都是对他的侵犯,「不就杀了个人吗?凭什么歧视我?」如果说是为了不让行为人继续危害社会,剥夺其自由同样不是必要的,因为你可以加强防范杜绝其继续危害的机会,人人练成金钟罩铁布衫,既能防止犯了错误的人继续犯错,还能防止潜在要犯错的人犯错,岂不美哉?无非是社会成本问题,而美德论是不考虑成本的。——可见,反对罚、反对价值对等思想,这些反对死刑的理由,一旦真的贯彻,就会发现在圣母的道路上没有理由拒绝走到极致,那就是与罪犯继续愉快地一起玩耍。而贯穿遍布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价值对等思想如果继续存在,就无法与刑法共存,刑法所涉及的都是重大的价值,如果这些价值被侵犯最后都只能熟视无睹,还有什么理由维系其他的价值体系呢?

如果不接受这一个罪行代价体系,现代人也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其他体系,比如移民到废除死刑的国家,明确移民申请理由:「我想犯重罪但又不想被判死刑」,看看他们会不会同意吧,兴许他们觉得你是一个美德缺失的可怜人,愿意教育你获得美德。

所以,支持保留死刑的理由不需要死刑能震慑犯罪,不需要考虑社会成本这种功利问题,不需要考虑美德问题,只要满足 自由意志的选择 这一条就足够了。

唯一的难题就是无法确保导致后果事实的其他可能原因 不存在 ,证明某个东西绝对不存在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这一点最多也就是让死刑无法实际执行,并不能据此废除刑法的价值标尺功能。

几种反对死刑的理由:

1、反对同态复仇。

首先死刑本身就并非复仇,只是公平的一部分。其次更谈不上「同态」,死刑只是一种标准化的刑罚手段,不同的罪行都可以判X年有期徒刑,同样不同的罪行也可能都判死刑。再次,即便从复仇的角度,拒绝同态复仇也只是一种思潮选择,并不具备理所当然的「天然」合理性。很多人似乎感觉抛出「死刑是同态复仇」就完成了对死刑合理性的否定,却从没有指出同态复仇是哪里不对,不知道哪儿来的自信。

是法律放弃了同态复仇,放弃的一个原因是技术上无法保证真的「同态」,比如威尼斯商人问题。而死刑可以避免这种技术性问题,至少可以因为宽恕而以最平和的方式执行死刑。现有的死刑,死刑犯侵犯的法益没有一个低于死刑犯自身的生命法益的吧,死刑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宽恕了。

究竟什么是同态复仇?有明确的定义吗?判犯非法拘禁罪的人有期徒刑,是不是同态复仇?

不是同态的刑罚,在复仇这一点上与死刑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2、处死罪犯增加了整体损失。功利主义思路最大的问题是经常算错账,在这里犯的错误是只孤立地评价单个死刑案例,不考虑价值衡量体系稳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