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因病瘫痪,10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企业改制,改来改去居然改得她连基本生存权利也被剥夺——
文/图 杜先福
命运注定了黄双勤一辈子多灾多难!
黄双勤1965年4月1日出生时,父亲已在两个月前投入监狱劳动改造,直到18年后她才见到她父亲。
黄双勤的父亲黄炳军,1956年20岁时考取了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1958年却因母亲及姐姐、姐夫均被打成右派,黄炳军受到株连,勒令退学回到四川高县庆符镇做了一名市场管理员。
1963年,黄炳军与镇上女青年甘孝荣恋爱并结婚。
就在甘孝荣怀孕即将分娩时,大祸却从天而降,黄炳军因所谓的破坏军婚,被捕入狱。
原来,与黄炳军结婚前,甘孝荣曾与一名现役军官有书信往来,甘孝荣与黄炳军结婚后,那个军官即控告黄炳军破坏军婚。
于是,黄炳军被判刑15年,在黄双勤即将出生前投入四川兴文硫磺矿劳改监狱实行劳动改造。
苦命的黄双勤出生不到一个月,母亲顶不住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便把连姓名都没取的黄双勤送给了乡下一对农民夫妇,这对农民夫妇即给孩子取名「嫚娃」。
后来,这对农民夫妇自己又生育了三个子女,「嫚娃」虽被农民夫妇当亲生女儿一样关怀呵护,但在艰苦的农村,「嫚娃」还是吃了不少苦。所幸其天赋聪颖,读书用功,以其良好成绩考取了县城高中。
「嫚娃」18岁那年,一个中年男子找到了她,这人就是「嫚娃」的生父黄炳军。
原来,黄炳军提前三年刑满释放后,与苦等了十几年的妻子甘孝荣团聚时,因家庭没有经济来源,自身生存困难,甘孝荣便隐瞒了女儿的去向,谎称女儿早就没了。
1983年,黄炳军的问题彻底平反,政府补发了一定的救济金,黄炳军被安排到一所中学教书,甘孝荣感到从此生活有保障了,这才告知女儿被送了人的实情。
得知女儿的下落后,黄炳军早晨5点多钟就赶到乡下,找到「嫚娃」的家,见到了女儿。
之后,黄炳军与农民夫妇协商,要求将女儿领回自己身边,农民夫妇通情达理,同意了黄炳军的要求。
为感谢这对家民夫妇的养育之恩,黄炳军给女儿取名「黄双情」,意即不忘双方父母养育之情。
后来即取「双情」的谐音为「双勤」。
回到父母身边的黄双勤,曾有过快乐幸福的时光。
1985年,她参加工作在符江蜀庆化工厂担任会计兼统计工作,不久即与铁路职工喻家凯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
就在黄双勤为工作惬意、家庭幸福感到陶醉时,不幸却悄然向她袭来。
1992年9月,黄双勤被确诊患了结核性脑膜炎,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叫家属准备后事。
然而,顽强的黄双勤在病床上躺了4个多月,终于战胜了死神,但却因脊髓粘连,致腰椎、胸椎多节段粘连不全梗阻,造成双下肢瘫痪。
1992年11月,经单位同意,黄双勤从此即一直在家养病,每月按工资的60%领取生活费。最初为每月89元,5年后增至103 .50元。
黄双勤瘫痪了,女儿年幼需要照顾,远在铁路部门工作、工资本来较高的喻家凯,为照顾病妻和年幼的女儿,不得不调到庆符镇在煤气公司谋了个工作。
一家三口,相互支撑,与灾难和不幸顽强抗争,虽然生活惨淡,却相扶着挺过了十余年。
十余年病魔灾难可以挺得住,然而突然的人为灾难,却给这个不幸家庭雪上加霜,沉重的打击逼得一家人几乎喘不过气来。
2003年5月,单位停发了黄双勤的生活费。
这个残疾弱女,断绝了生活来源。生存,成了她基本的渴望。
种种不可思议,良心何处可寻
黄双勤闹不明白单位为什么停发生活费,她不能行走,就打电话去厂里询问。
这才明白,化工厂改制,原来的厂子已改成股份制,「大股东」即法人代表李某某称,工厂是股东们的工厂,股东们经讨论认为不能白白养活黄双勤,所以就停发了生活费。
黄双勤说,无论怎样改制她也是工厂一员,她有权享有工厂的待遇。然而工厂在电话上说,工厂是股东们的,我们没义务白白养活你!
改制后的工厂成了股东们的工厂,黄双勤就这样被「踢」出了工厂,生活失去了保障。
她欲哭无泪,就叫丈夫用三轮车拉着她去找残联、找妇联,找市县劳动部门,相关部门认为黄双勤被单位「踢」走不妥,就给其单位做工作,希望单位继续给黄双勤发放生活费,但单位却坚持其已是股份制企业,股东们没有义务白白养活黄双勤,坚持不给发放生活费。
无论怎样改制,作为单位职工,总得有个去向,怎么能一脚就「踢」掉呢!
找单位协调不下,相关部门同情黄双勤的处境,决定「特事特办」,劝黄双勤提前退休,在社保部门去领退休金。
黄双勤认为这是求之不得的大好事,遂欣然同意退休。
为了病退,黄双勤即于2003年7月30日向高县劳动局病残鉴定委员会申请病残鉴定,劳动局给黄双勤填制了病残鉴定审批表。
8月12日,蜀庆化工厂在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病残鉴定」的意见并盖了单位公章。
之后,宜宾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务人员对黄双勤的病残作了鉴定,并于12月9日,以「宜劳鉴字(2003)第961号劳动鉴定通知书」通知蜀庆化工公司,黄双勤的鉴定结论为:结核性截瘫、大小便失禁、双下肢萎缩,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出来后,黄双勤即到高县劳动局填制了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局告诉黄双勤,从蜀庆化工厂提取的黄双勤的个人档案看出,她所在的单位从没给她缴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卡表明,她自己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有记载,而单位应缴的却没记载,这说明单位没给她缴,同样,单位也没给她缴医疗保险。这个钱必须缴,否则黄双勤退了休则无处拿退休金。
对此,劳动局叫黄双勤去单位办两件事,一件是叫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件是请单位在退休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退休的意见。
依照劳动局的意见,黄双勤即找到单位,单位却拿出一份制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说如果黄双勤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签署同意退休的意见,并补缴养老保险,否则就不给她鉴字,也不补缴养老保险。
黄双勤对单位的做法感到不理解,就叫丈夫用三轮车拉着她去县政府信方办反映,信访办与蜀庆化工厂的上级——县经贸局联系,希望经贸局协调解决。
12月19日,县经贸局打电话告诉黄双勤,说蜀庆化工厂同意给黄双勤签字并补缴养老保险金,但工厂坚持要黄双勤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这位同志劝说黄双勤答应了厂里的要求为好,否则退休审批拖过了12月31日,病残鉴定跨年度就作废了,所以还是抓紧把退休手续办了为好。
思前想后,黄双勤无路可走,只好同意与工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工厂)一次给付乙方(黄双勤)经济补偿1441.72元(此款扣减了黄双勤当年住院所欠医疗费,黄实际上一分钱也没到手),甲方补缴乙方1992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14217元。从2003年11月1日起,甲方停交乙方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签订后,单位遂于12月23日给黄双勤签署了同意退休的意见。
12月25日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很快即给黄双勤办理了退休证,核定每月退休工资270元。
2004年1月,当黄双勤拿着退休证去高县社保局领退休金时,社保局却不给她领取。
理由是,她原工作单位没有给她代缴退休金。
原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精神,宜宾市劳动局宜劳险(200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在未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前由企业支付,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黄双勤2004年才39岁,其在未达到45周岁之前的退职生活费应由原企业缴到社保机构代发。现在原企业没有缴,社保机构则没钱发给黄双勤。
退休证拿到手了,却拿不到退休金,黄双勤深感自己被愚弄了。
她向社保局讨说法,社保局说这是政策明文规定的,社保局也没办法,叫黄双勤还是找单位。
然而蜀庆化工厂却说,工厂已与黄双勤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与黄双勤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不可能给黄双勤支付退休金。
黄双勤又找当初劝说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在6楼上班,黄双勤爬不上去,就在楼下打电话,人家却在电话里奚落她,说她找错了庙门,顿时气得她泪如雨下。
黄双勤遭到愚弄,认为都是「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恶果。
于是,她便于2004年2月16日向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其与蜀庆化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认为,黄双勤与蜀庆化工厂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时间截止为2003年11月1日,而黄双勤2004年2月16日才提出仲裁,已超过60日申请仲裁的时效,且原单位主体已不存在(2003年10月,蜀庆化工厂已被宜宾久凌化学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笔者注),故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对此黄双勤却另有说法。据她调查,蜀庆化工厂至今还存在,2004年还通过了年审,怎么说它已不存在了呢!这不是明摆着欺哄人吗!
黄双勤拿着分文不值的退休证,欲哭无泪,欲喊无声。
一个残疾弱女子,有谁同情她!
黄双勤说,若干年来,单位效益好的时候,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她的生活费却没有增加,103.50元一直拿了六七年,她没说什么,因为她「白吃了单位的生活费」。
从1998年开始,她没在单位报销一分钱医疗费,就连之前的医药发票,单位领导签了字让报销她也没能报销,财务上说她欠了单位的钱(她最初生病住院时单位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每月从生活费中扣除,到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欠1700元——笔者注),不给她报,至今那几百元的发票还在她手上。
黄双勤告诉笔者,单位改制,所有职工都有失业补偿金,她黄双勤却没有;
十余年来,所有职工都由单位缴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独独她黄双勤的没有缴,如果不是2003年办退休手续,这个问题还暴露不出来。
所有这一切,黄双勤想不明白。
她一个残疾弱女子,十余年来从没给单位找过什么麻烦,可单位却为什么连起码的人道都没有,居然连养老保险这样应该享受的待遇都瞒着她,给她剥夺了呢。
她想不明白,她这个弱女子的命运,为什么会这么凄惨!
黄双勤凄惨的遭遇引起社会广泛同情,宜宾当地的报刊、电视台相继给予了相应关注。
2004年6月底,宜宾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妥善解决黄双勤的问题。
笔者前往高县采访时,有关部门答复称,黄双勤的情况比较特殊,当按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