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情况下,外账是必须存在的,因为企业只要存在,没有注销,就必须做账,这个账就是外账,是对外的,是纳税申报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内账是不存在的,有的企业为了偷税需要,才设置内账的。内账是以真实的业务数据做出来的账,基本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但由于不用于纳税申报,对外隐匿实际的真实数据,因而内账是违法的。
如果内账和外账同时存在,则外账和内账都是「屎」,因为外账对外造假,内账隐匿真实数据。
所以内账、外账同时存在,只能说是「臭味相投」,都是违法的,不存在谁比谁香的问题,都是臭狗屎。
关于账簿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早就有所规范,违法的设账记账做报表,该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如该法的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连续列举了违法假账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由该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以看出:
外账属于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内账属于私设账簿,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老板负领导责任,会计负直接责任。内账和外账的相关者都应该为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