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參選國會議員,往往存在很多資格限制,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參選者須年滿21歲,不過,自【選舉行政法案】在2006年生效以後,根據該法案第17章的修訂,參選年齡現已降低至18歲。此外,在【1981年英國國籍法】透過以後,合資格的參選者必須擁有英國公民、任一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或任一大英國協成員國公民之身份。
下議院議員另有若幹與破產相關的資格限制。被法庭頒布破產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僅限英格蘭與威爾斯)、經法庭宣布破產(僅限北愛爾蘭)、或遭沒收財產(僅限蘇格蘭)之臣民皆不得擁有下議院席位。除此之外,凡精神錯亂者皆沒有資格成為下院議員。
根據【1983年精神健康法案】,假若有一名下院議員患上精神病,經兩名專家診斷並上報議長後,其所屬議席即可被宣布懸缺。
另外,根據一項由18世紀開始參照的普通法規定,凡聾啞者皆不具資格成為下院議員;不過,此法在近世已甚少被參照,即使參照亦很大機會被法庭推翻。以前工黨下院議員傑克·艾許利為例,即使他在1966年當選下院議員後患上失聰,但他仍繼續擔任議員達25年之久。
任何人一經被判叛國罪,於服刑期滿之前均不得擁有下議院席位,惟經判決定讞後復得君主赦免者例外。此外,凡被法庭判入獄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資格。另據【1983年人民代表法案】規定,任何人一旦觸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即喪失資格10年。
至於根據【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案】規定,任何高級司法官員、公務員、軍隊常規成員、外國立法機關成員(愛爾蘭共和國與大英國協國家之立法機關成員除外),以及數種在法案列出的皇室官員,皆不具成為下院議員之資格。
【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案】之出現,使以往的同型別法案得以統合在一起,而值得一提的是,其實【1701年嗣位法案】本身,也早已限制某幾類皇室官員出任下院議員。然而,雖然政府部長同是皇室的受薪雇員,但他們卻具資格成下院議員。
下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貴的與會大不列顛尼亞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下議院議員」(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Commons」一字語出諾曼法語的「communes」,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小區,具地理意味。上、下兩院皆設於倫敦的西敏宮內,而每次進行會議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令牌,以彰皇權。
英國下院議員透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鬥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透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