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範圍內,亨利同樣地具有創見,他的第一步是把財產所有權置於法庭保護之下。根據當時的法律,土地的合法權益人可以強制性地驅逐占有者而不用擔心受罰。因此,如果一個有勢力的領主要求一片士地而驅逐土地的占有者,他可以享受財產,盡管他的對手想建立自己的所有權。亨利頒布法令說,如果任何人在沒有法庭命令之時,用武力驅逐土地占有者,則受害者可向法官提出控訴。法官將要求郡長召集 12 個人在自己面前發誓,這個被奪去土地的人是否未經法律批準而受到暴力手段的驅逐。如果陪審團說他確實己受到這樣的驅逐,則他就可以取得土地的占有權,而這個奪人土地的人則要受到重罰。如果陪審團說他不曾受到如此驅逐,則原告因提出不實指控而要受罰。因此,占有權受到了保護,而國王則不管這樁案子的結果如何,都要征收一筆地租,這類性質的案子被稱為"占有權巡回審判庭" (possessory assizes) 。他們引入小陪審團 (petty jury) 慣例以裁決民事訴訟。
大陪審團的建立和占有權巡回審判庭,在並不侵犯男爵們的司法權下,大大地增加了皇家法庭的事務。這些都是一套新的辦案程式,在以前從未有過。 但是亨利的其他發明則是有害的,這就是在封建法庭中聽到有關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的爭執時,如果爭執雙方是屬於同一領主的附庸,但在郡的法庭中他們支持不同的領主的話,則審判的唯一方法是進行格鬥。原告不必親自搏鬥,他 可以由一個相信他的要求是正當的附庸代勞。然而,據說他也可以挑選他最好的武士,派上場。顯然,付諸格鬥的審判是一樁危險的事情,而且也不可能被一個確信自己是正義的當事人所接受。國王亨利提出了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法,被告可以接受這格鬥的挑戰,也可以從大法官法庭處尋求一種法令,或稱成文書(writ) ,亦即命令郡長召集 24 名騎士,對天起誓,申言何方有權得到土地。這種方法稱之為大法庭 (grand assize) ,透過這一方法,皇家法庭對於封建法庭和普通法庭的事務並無失真傷。
除了從封建法庭中透過大法庭方式來辦案外,國王甚至會更直接地幹預他們的事務。封建法庭中的訴訟當事人,若感到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就會獲得一張他的案子轉到皇家法庭的文書令。這樣,如果一個寡婦認為她丈夫的繼承人不曾給予她一份足夠的陪嫁,而且領主法庭並不支持她的立場的話,她就能獲得一個命令繼承人來指定她作為要求這筆陪嫁應得產業繼承收入的文書令,幾乎任何案子送呈皇家高等法院法官面前都能有用。
亨利二世的這些法律的創新是普通法 (common law) 的重要開端。普通法意味著在整個王國領域內均可適用的法律,即是說它適用於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地區。每個民間的封建法庭都有它自己的習慣法,但是皇家高等法院法官不管在什麽地方都可以實施國王的法律。皇家法庭的司法權是由亨利二世加以擴大的,可是,越來越多的案子送過來了。皇家法官不論在何時昕到一樁利益受到損害的事似乎需要糾正時,他往往會捏造一份使其可以送交到自己法庭上去的命令。這一過程到 13 世紀才停止,那時男爵貴族們堅持國王及其法官們如果不經他們同意,不得再用這種方法來制訂新的法律。從此以後,法律上的主要變化通常是由議會中的國王簽署的法規( statute )引起的。
12世紀末,刑事案件中唯一的證據方法就是神意裁判,除非被告特別要求陪審團審判。然而 1215 年的第四次拉特蘭大公會議譴責這種神意裁判法,並禁止教士參與其事。由於神意裁判法是一種"上帝的審判",若無神職教士的幫助此法就無意義,所以英格蘭的法官們突然發現他們自身沒有審判罪犯的任何方法,他們盡了最大的努力來說服每一位受指控的人去要求受陪審團的審判。有一段時間,他們只得釋放那些拒絕勸說者。嗣後,他們發明了一種足智多謀的計劃,如果一個人拒絕陪審團審訊,就不能定罪,但取代的是他得受到剝光衣服之苦,縛綁在一塊石頭上面,身上加有→塊木板,並把一塊重石壓在木板上,直到他被石頭壓死為止。這種酷刑 ( peine fort et dur ) 的威脅足以勸說許多被告接受陪審團的審判,因此,小陪審團在審判罪案中成為正當的審判手段。
亨利二世的政府並不受他的男爵們的歡迎,他們埋怨亨利二世拼命增加他們的封建服役,並把案子從他們的法庭中搶走。他們企望恢復以往史帝芬執政時他們所享有的獨立性。同時,亨利一世與其長子亨利二世不和,他給兒子一個皇家頭銜時,卻並沒有給他土地或者城堡,甚至沒有正常的稅收利益。這使得王子大為不悅,因此與他的嶽父,即法蘭西國王路易七世,及英格蘭與諾曼第持不同意見的男爵們擬定一項陰謀,結果是發生了一次男爵們和路易七世入侵諾曼第,和蘇格蘭國王入侵英格蘭相結合的大叛亂。這是對亨利國玉的行政管理上的最大考驗,最後證明這一行政管理表現出色。由於有幾位忠實的男爵們的擁護,國王的官員們成功地保衛了他的國土,而且鎮壓了反叛。亨利寬恕了他的兒子,但是他的幾個男爵們卻因此而受到了長期的監禁,而所有叛亂者眼見他們的城堡被夷為平地。直到約翰王的統治時期,英格蘭國王沒有再受到他的男爵們所制造的更多的麻煩侵擾 [1] 。
應該說,持有土地規模較小、廣泛而分散,人數眾多的男爵階層,是中世紀盛期英格蘭社會的中堅,這使得他們特別與稍早時期持有規模較大且權力集中的土地的法國伯爵階層,如土魯斯伯爵、香檳伯爵、佛蘭德斯伯爵等區別開來。我的一點推測是,地方多個強大集權中心拱衛中央的模式很不穩定,法國,拜占庭,晉國都有某些時期接近這種結構,但結局不是王權高度集中而後德性衰弱,就是地方陷入淪陷性內戰,就是權力集中於地方頭目但不向下延續導致國家滅亡。
不過也不能忽視亨利二世暴政的一面:
在史帝芬統治期間,王室對教會的控制削弱了。亨利試圖重申在這→領域內的王權,但是,他遇到了一些困難。 1164 年,他頒布了經過一些修改過的【克拉倫登憲章> (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它重申了亨利一世早已行使的權力。主教們在他們出任聖職典禮儀式之前要對國王效忠(這一檔至少給予國王在主教職位任命上的否決權)。除非獲得國王允許,英國教會不向教廷進行任何上訴。受到犯罪過失指責的教士們首先受到教會法庭的處分,並剝奪其教士身份,而後再受皇家法庭的處分。坎特伯里的大主教湯瑪斯·貝克特 (Thomas à Becket) 最初對這些法令加以默許,但後來譴責這些法令違反教規,尤其是反對最後一點。貝克特認為首先剝奪教士的神職身份,其次又使他蒙受世俗法庭的處罰,是對同一錯誤進行兩次處罰。正是在這種爭論的過程中,"一事不再理" 的概念進入了英國法律。湯瑪斯·貝克特曾是國王的臣仆,他是一名倫敦商人的兒子,受過坎特伯里大主教的家庭教育,不久成為副主教,隨後他進入了皇家政府,並晉升為國王的大臣。亨利二世發現他是一位傑出的行政官員,也是一個忠實的朋友。當1162年,坎特伯里大主教職位空缺時,貝克特透過國王的影響被委任此公職,這是一個很典型的中世紀的個人成功的故事。但是身為大主教,他開始有所轉變,他變得非常虔誠,並在每一件涉及教會權利的問題上開始拼命反對國王。當他譴責【克拉倫登憲章】時,國王把他攆出宮廷加以流放。 1170年他與國王之間出現過半信半疑的重修舊好,貝克特也就得以回到坎特伯里,但是他迅即掀起一次新的爭吵,原因是他把那些在他流放時期己經支持國王的高級教士逐出了教會。在矛盾激化時,亨利說他很想攆走如此一位"添麻煩的教士"。四位騎士立即領會國王的心意,隨即騎馬來到坎特伯里,在那裏的大教堂內的祭壇前對他下了毒於,將其殺死。瀆聖罪行引起一陣反國王的情緒,因此他必須在所有來自教廷方面的未解決的問題上進行妥協。亨利保留接受主教們效忠於他的權力,但不得不承認英國教會法庭有權向羅馬教皇法庭進行上訴。中央集權的羅馬教皇的司法權體系就是在此時發展起來的,而且,由於亨利的挫敗,英國教會完全成為臣服於羅馬教會法規的臣民了。
一個經典的從布爾喬亞家庭出身晉升為封建社會一流人物的例子,這個人物(貝克特)在英國很有名,是重要的聖徒之一。
參考
- ^ 西歐中世紀史。Western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300-1475。[美] 布萊恩·蒂爾尼,西德尼·佩因特 著。北京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