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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院釋出未成年人保護典型案例 以法律之盾 守護成長每一步

2024-12-19社會

幼女遭男子隔空猥褻,家庭疏於管教未成年人誤入歧途,未成年人幫助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近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線上新聞釋出會,釋出了4個未成年人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隔空猥褻幼女被判刑

隨著網路及電子裝置的普及套用,未成年人面臨的風險無處不在,利用互聯網對未成年人進行隔空猥褻已成為性侵犯罪的一種新形式。

【案情】 2022年,林某與一名13歲幼女因網聊相識。之後,其以談男女朋友為名,透過快手、微信多次向被害人發送挑逗性言語及淫穢視訊、圖片,並多次誘導被害人發送私密部位照片供其觀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某向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送挑逗性語言及淫穢視訊、圖片,並要求幼女向自己發送私密照片,對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社會危害性,構成猥褻兒童罪,遂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年三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隔空猥褻是指以網路為媒介,以交友等為幌子,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裸聊,或透過發送裸照、裸體視訊等方式進行猥褻的違法犯罪行為。此種猥褻行為區別於傳統的身體接觸性侵行為,具有隱蔽性更強、危害群體更廣泛等特點。一些「大灰狼」透過網路聊天,脅迫、誘騙女童自拍發送裸照,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

身處復雜的網路世界,部份未成年人因心智不夠成熟、好奇心強、對網路性侵防範意識較弱,極易落入網路犯罪分子的魔爪。在此,法官呼籲未成年人,要加強自我防範意識,對透過互聯網交友保持高度警醒,拒絕網路裸聊和其他不良行為,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案例二 未成年人幫助實施詐騙獲刑

面對互聯網時代的各種誘惑,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僅容易成為網路犯罪的侵害物件,還會成為犯罪主體,進行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網路時代加強保護未成年人不容忽視。

【案情】 2007年2月出生的王某和同年出生的趙某均系在校生。2022年4月至5月,二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而幫助他人撥打詐騙電話。

2023年5月13日,趙某提供電話號碼撥打詐騙電話至被害人楊某處,導致楊某被騙走現金13.2萬元,王某、趙某均未獲利。案發後,二人主動投案,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趙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行為而幫助他人撥打詐騙電話,造成他人被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二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屬從犯,具備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各處罰金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既是實施網路犯罪行為的被告人,也是受網路引誘的「被害人」。二被告人犯罪時為未成年人,系從犯、初犯、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根據被告人情況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輕緩刑處理有利於未成年被告人的矯治,是刑事司法活動遵循國際公認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具體體現。

法院呼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學校,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應予高度警惕,增強學生的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激發其內心善意和社會責任感。

案例三 為求刺激兩少年多次盜竊

家庭教育不力或對孩子疏於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現嚴重不良行為甚至違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案情】 2023年暑假期間,未成年在校學生王某某、李某多次在淩晨分時到不同地方實施盜竊行為,盜走摩托車5輛,價值共計9000余元;盜竊商店內收銀台現金1000余元、價值4000余元的香煙若幹條。案發後,兩人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但在此期間,兩人又兩次盜竊他人現金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二被告人屬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二年三個月,並各處罰金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家長疏於日常監管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王某某、李某在暑假期間為尋求刺激,連續多次在淩晨分時盜竊摩托車。其中一天淩晨,兩人先後盜走摩托車4輛,且每次盜得更好的摩托車後,他們就會將之前盜得的摩托車隨意丟棄。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王某某、李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但因暑假期間家長對二人夜不歸宿、去向、交友等情況疏於管教,導致二人誤入歧途。

案發後,兩人的家長亦未正確對他們進行引導教育,致使二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犯罪。為此,法院向王某某、李某的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並聯合當地社會工作服務中心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案例四 父再婚 母獲準變更撫養權

撫養權應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最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考慮雙方各自的家庭情況及孩子的意願來綜合認定。

【案情】 女子谷某與男子嚴某原系夫妻,兩人結婚後,於2012年2月生育長女嚴某甲,於2015年9月生育次女嚴某乙。

2019年1月30日,兩人因感情不和協定離婚,雙方在協定中約定,長女嚴某甲由谷某撫養,次女嚴某乙由嚴某撫養。

2021年元旦,嚴某再婚,並於2022年8月生育一子。2023年2月,谷某亦再婚。此後,谷某以嚴某撫養不利於女兒嚴某乙的健康成長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嚴某乙的撫養權。

法院征求嚴某乙的意見時,嚴某乙明確表示,自己想與母親谷某和姐姐嚴某甲一起生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離婚後,由於被告嚴某忙於工作及孩子的身體狀況等原因,嚴某乙長期由其爺爺奶奶照管。嚴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並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嚴某乙明確表示願意跟隨目前谷某一起生活。

法院調查得知,谷某再婚後,其現任丈夫與其長女嚴某甲相處較好,也承諾會盡力協助谷某撫養好嚴某甲和嚴某乙,且有經濟條件和撫養能力。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嚴某乙跟隨谷某一起生活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變更撫養權,原、被告婚生次女嚴某乙由原告谷某負責撫養。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的悉心照料,一個和諧幸福的家庭無疑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最佳環境。但現實生活往往並不如想象中的美好,父母離異會給未成年人的生活帶來一系列的變故及負面影響。未成年人無法選擇也不能選擇如何生活,很多時候都是任由父母安排,他們的成長環境將面臨許多未知。

判斷誰更具備撫養孩子的資格和條件,首要是看父母的教養、學識和對孩子的關愛程度;其次是看父母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狀況;再者要結合雙方各自的生活狀況,對子女的教育、關心情況;最後,要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孩子由誰來撫養。

本報記者 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