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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電子公司采購員7年受賄3200萬被判刑

2024-12-07社會

5月21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

趙某是一名「80後」,案發前系安徽合肥某電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的采購員,在7年時間裏收受相關供應商賄賂款3200余萬元,還與供應商合謀,透過虛開發票方式套取電子公司資金1000余萬元。

經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14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數罪並罰,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80萬元。與趙某一並被提起公訴的電子公司另外3名員工和3名行賄供應商,因所犯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辦理此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不僅為電子公司挽回損失1000余萬元,還結合案件幫助企業排查廉政風險點,助力企業推進溯源治理,取得積極成效。「合肥市檢察機關服務民企的貼近度非常高,服務內容也越來越豐富,讓我們真切感受到了‘檢察護企’的溫度。」電子公司監察部負責人為此專門代表公司給檢察院送來了感謝信。

為供應商開啟方便之門

電子公司是合肥市一家高科技企業,也是國家智慧制造標桿企業,多年前就已取得營收破千億元、外貿破百億美元的不俗業績,在業界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2013年6月,趙某入職成立才兩年的電子公司,從事資料整理工作。在同事的印象中,趙某聰明、能幹、為人低調,僅用了一年,就從一名普通的資料整理員轉崗為大型裝置采購員,後又被委以重任,先後負責生產裝置類以及日常治具和自動化裝置的采購。

在電子公司,采購部門按職級自上而下分為首席采購官、采購總監、采購高級經理和采購員。采購員雖級別不高,卻是十分關鍵的崗位,不僅有權根據采購需求發起具體的詢價、招標,還能在采購結束後提請付款流程,可以說掐住了供應商的命脈。

作為采購員,趙某對接的供應商前後大約有100多家。2016年,自認為已經在采購崗位駕輕就熟的趙某動起了歪腦筋,開始頻繁與幾名供應商聯系。「他們給我一點好處費,我就能在招標中給他們開‘綠燈’。」趙某交代說。

按照電子公司的采購流程,趙某在接到生產部門的采購需求後,會向公司「合格供應商庫」裏的諸多供應商進行詢價並招標。而最終中標供應商的確定主要依據兩條:一是報價低,二是對技術和價格進行綜合評估,一般都是最低價中標。在詢價過程中,趙某事先將公司的采購預算提供給他「中意」的供應商,便於對方報價;或者將其他競爭對手的報價透露給他的「自己人」,這樣就能確保「自己人」順利中標。

不僅如此,趙某還利用職權,為供應商在計畫驗收時縮短結算貨款的時間,從而減輕供應商的資金周轉壓力,並將公司近期需要采購產品的資訊告知相關供應商,讓他們打好「提前量」、有足夠的時間備貨。有了趙某的鼎力相助,相關供應商在各類采購中順理成章地獲得了有利競爭。

據一審判決認定,自2016年起,趙某分別多次收取沈某、薦某、劉某俊等供應商給予的賄賂款519萬余元、168萬余元和275萬余元。此外,趙某還收受其他12名供應商及關聯人行賄款共計2277萬余元。

套取公司資金上千萬

「在與電子公司監察部負責人交談中,我們發現該公司監察部曾收到一封舉報信,信裏明確提到了一筆趙某經手的虛構訂單,這引起了我們的註意,除了涉嫌受賄,趙某很可能還存在職務侵占行為。」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顧克回憶說。

2023年3月,電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後,該公司監察部負責人第一時間來到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尋求指導。這位負責人曾在檢察機關組織的普法進企業活動中聽檢察官講解過企業內部貪腐案例,知道檢察院能為企業提供相關幫助。「對於趙某的案子,我們希望檢察院能給予一些指導,以便我們盡快協助公安機關搜集證據。」

在檢察機關的指導下,電子公司監察部立即著手搜集並及時固定證據,先後26次向公安機關送出近8000頁的證據材料,排查出與趙某相關的近60單總計1000余萬元的虛假訂單。

據趙某交代,為了套取電子公司的貨款,他透過篩查公司OA系統裏一些已完成的計畫,發現了兩種作案「商機」:一種是當某一家供應商做完電子公司的線體改造計畫,卻沒有向電子公司開票申請付款時,趙某就讓供應商薦某安排其名下公司開票給電子公司,然後趙某以給薦某名下公司支付采購計畫貨款的方式下單申請付款。貨款透過審批並轉入薦某的開票公司後,薦某扣除開票10%的稅點後將其余款項轉至趙某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另一種情況是,針對電子公司已經完成的采購計畫都包含在大包計畫裏的情形,趙某就會在電子公司已經支付過貨款的大包計畫中,尋找一些實際可以不用支付貨款的小計畫,再如法炮製,安排薦某名下的公司開票給電子公司,從而將本不用支付的小計畫貨款套出來據為己有。

據一審判決認定,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讓薦某、沈某等6名供應商在沒有與電子公司實際發生業務的情況下,向電子公司開具發票,趙某利用虛構采購付款申請單向電子公司申請付款,共計套取電子公司資金930萬余元,其中薦某幫助趙某虛開發票套取電子公司資金共計313萬余元,沈某幫助趙某套取電子公司資金共計42萬余元。此外,趙某還透過電子公司工程副廠長劉某采取虛假驗收的手段,套取電子公司資金65萬余元。

仔細審查不放過一個疑點

2023年4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於10月10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案涉及的人員眾多、金額巨大,且趙某長期在采購崗位工作,作案手法十分隱蔽,特別是其辯稱部份涉案款項均系合法取得。針對這些情況,為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必須一一深入核查。」談起核查趙某長達7年的涉案賬目時,承辦檢察官林森告訴記者。

審查卷宗材料時,承辦檢察官圍繞發現的疑點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先後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針對電子公司比較擔心的「受賄款偽裝成借款」還能否追繳的疑問,檢察官透過調查核實補充了相關證據,還原了行受賄雙方制造借款還款假象的全部真相。

此起案件涉及的供應商多達15人,而趙某涉嫌用於收受賄賂和接收套取資金的個人銀行帳戶及相關公司帳戶多達數十個,承辦檢察官認真核對各供應商與趙某每一筆資金的往來情況。針對其中一名供應商關於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辯解,承辦檢察官透過自行補充偵查,最終釘選趙某采取先通知該供應商送貨、後補內部采購手續的方式,確保其能跳過招投標環節以獲得有利競爭的事實。

審查起訴期間,針對涉案供應商大都系企業的實際經營者、企業就業人員較多的情況,檢察機關一方面對其展開釋法說理,要求他們送出企業經營狀況、工人數量、納稅情況等證明材料;另一方面與電子公司進行溝通,充分聽取該公司的意見建議。鑒於大部份供應商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有的還獲得了電子公司的諒解,檢察機關為此提出了依法從輕處罰的建議。

今年4月1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指控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對薦某、沈某、劉某俊等3名供應商以及張某、劉某等電子公司3名工作人員,應分別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等一罪或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相關指控和量刑建議,作出了相應判決。趙某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提出上訴。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