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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檢察權執行內部制約監督,督促檢察官正確履職 最高檢印發相關意見

2024-07-26社會
圖片來源:最高檢官網
7月24日,最高檢召開「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 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新聞釋出會。有記者提問,「新的【若幹意見】是如何加強對檢察辦案環節制約監督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回答時談到,加強檢察權執行內部制約監督是此次【若幹意見】制定的一項重點內容。【若幹意見】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強化制約監督有機結合的原則,專章規定「完善檢察權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分別規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監督、檢察長的監督、部門負責人的監督、監督管理責任等。
其中,在檢察長的監督方面,第二十二條明確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檢察官作出說明。在業務部門負責人的監督方面,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或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以及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進行實質稽核;對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抗訴書、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等重要法律文書進行稽核。
需要說明的是,加強制約監督並不是改變「誰辦案誰負責」的要求,而是幫助、督促檢察官正確履職,強化檢察官履職的規範性。此外,對監督管理責任進行了重新定位。原來的監督管理責任與故意、重大過失並列,屬於司法責任的形式之一。新的【若幹意見】將監督管理責任單列出來與司法責任並列,這樣一方面更加有利於明確誰來辦案、誰來監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更加凸顯了監督管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