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高若瀛/文
ChatGPT3.5誕生至今已有兩年時間,在這兩年裏,生成式人工智慧(AI)帶來的新技術革命已經席卷全球。
相比其剛剛誕生時,常有學界、業界專家簽署公開信,表達對AI與人類未來的恐慌和焦慮,今天的人們已經從最初的不安變得逐漸接受這項技術,各行各業更是開啟了全面擁抱大模型的加速度。
但與此同時,AI新紀元與人類世界舊有秩序間的矛盾也漸漸浮上水面——從上半年自動駕駛落地引發的就業爭議到年末關於平台演算法的質疑,都與技術的社會效應有直接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處理新技術與舊秩序間的沖突?
在中國人工智慧學會會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求是特聘教授、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試點實驗室浙江大學數位法治實驗室主任熊明輝看來,在法律與人工智慧的交叉學科視野框架下,數位法治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凸顯,「數位法治在技術手段、監管範圍、法律服務等方面與傳統法治有顯著不同。這些變化使法治在數位化時代更加高效、透明和公平」。
熊明輝提到,隨著新技術的湧現,挑戰也日趨明顯,「數位法治需要在繼承傳統法治核心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和完善,以適應日益復雜和多變的數位化環境」。
作為國內數位法學領域的領軍學者之一,熊明輝在學術研究和行業調研中看到了現實世界對於法律在人工智慧領域的巨大需求。今年,他做了一個重要決定,圍繞「法治世界數位化與數位世界法治化」兩個主題方向創辦並主編【法律與人工智慧】集刊,在中國法律界建立這樣一個討論交叉學科的學術陣地。
2024年11月底,熊明輝聯合了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發行了第一輯【法律與人工智慧】,其中不僅有關於法律與人工智慧的學術思考,也收錄了國內司法、律師等多個法學、法律行業的人工智慧專家大模型的套用實踐。
熊明輝認為,面對技術的演進,強行讓技術發展停滯並非良策,透過完善規則、強化合作、註重人文關懷,可有效化解機器與人之間的沖突,從而讓機器更好地服務於人類。
|對話|
技術倫理之辯
經濟觀察報:自ChatGPT誕生以來,國內外很多專家經常簽署聯名信要求叫停AI的研究行程,如何看待科技革命的社會影響?
熊明輝:
科技革命的洪流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席卷全球,既為我們帶來了資訊即時傳遞、生產效率顯著提升、醫療健康領域突破性進展等前所未有的機遇與便利,也伴隨著倫理道德、個人私密保護、就業結構轉型及社會公平性等多維度的挑戰。在這場變革中,AI技術,特別是以ChatGPT為代表的自然語言處理工具的崛起,標誌著通用人工智慧技術邁入了嶄新階段,極大地推動了人類生產率的飛躍,成為科技革命的標誌性驅動力。
然而,面對ChatGPT等AI技術的迅猛發展,一些專家聯名發聲,呼籲暫停相關研究,這背後折射出對潛在風險的深切擔憂。倫理與私密邊界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戰,數據濫用與演算法偏見可能進一步加劇社會不公;就業市場面臨劇變,低技能崗位面臨被取代的風險;同時,安全風險如影隨形,網路攻擊與資訊造假的威脅日益嚴峻。此外,社會結構與人際互動模式也將在這一浪潮中經歷深刻重塑。因此,如何在享受AI技術帶來的紅利的同時,妥善應對其帶來的挑戰,成為亟待解決的時代課題。
經濟觀察報:今年7月,無人駕駛「蘿蔔快跑」在武漢遭遇輿論沖擊。當前的社會系統如何面對這種技術革新的挑戰?
熊明輝:
「蘿蔔快跑」無人駕駛車輛事件,作為AI技術套用的一個縮影,凸顯了其外部性問題——技術進步所伴隨的非預期後果與社會反響。
我們普遍認為,AI技術的外部性主要體現在五大核心領域:安全與可靠性成為焦點,任何事故都可能迅速引發公眾恐慌;倫理責任界定錯綜復雜,事故責任歸屬亟需清晰的法律框架來界定;私密保護至關重要,海量數據的收集與處理必須伴隨嚴格的防濫用措施;就業市場面臨沖擊,特別是駕駛員等傳統崗位,需透過職業培訓來應對替代風險;同時,技術發展應承載社會責任,確保普惠與公平,避免加劇社會不公。
為應對這些挑戰,整個社會系統需隨技術演進而持續革新。具體而言,立法監管需與時俱進,明確倫理標準,並加大監管力度;公眾教育需強化,以提升科技素養,減少誤解與恐慌;透明度需增強,透過公開數據、接受監督來建立信任;技術本身也需不斷完善,確保安全穩定,降低風險。此外,政府、企業、學術界與公眾之間的多方合作需進一步深化,共同商討對策,推動AI技術健康、永續發展。
鑒於AI技術的外部性復雜多變,簡單叫停技術叠代並非明智之舉。歷史證明,火車的發明雖帶來就業結構變化,但並未因此被遏制發展;相反,它推動了生產力的飛躍。因此,更為關鍵的是構建一個能夠適應技術發展步伐的社會系統與規則體系,以有效應對挑戰,確保AI技術能夠真正惠及社會、造福人類。
經濟觀察報:機器與人之間的關系日益成為社會沖突的焦點議題,如無人工廠、機器換人,包括此前熱議的演算法和騎手問題。這一系列矛盾是否能有一個解決方案?如何看待很多人將此歸因為規則的缺失?
熊明輝:
機器與人的緊張關系已成為社會沖突的熱點,上述現象凸顯其實是技術與社會適應的脫節以及規則和倫理的缺失。我們認為,人工智慧接下來發展的重要挑戰將是規則問題。
從數位法治的維度看,強化立法與監管,明確機器與人的權責變得更加重要。
比如,要求企業引入自動化時提供轉崗培訓,平台透明化演算法以保障騎手權益。此外,制定並推廣AI倫理標準也成為當務之急,其中涵蓋私密保護、演算法公平等。我們需要引導企業做出道德抉擇。再者,構建多利益相關方合作機制是長期任務。這需要政府、企業、學術界等共同參與。
短期來看,加大轉崗培訓與就業支持,幫助勞動者適應新技術環境,減少失業風險也能夠有效緩解摩擦。我相信,透過完善規則、強化合作、註重人文關懷,可有效化解機器與人之間的沖突。機器是工具,其最終目的應回歸人本身,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技術與社會的和諧共生。
從數位法治到數位法學
經濟觀察報:「AI+法律」目前還是比較新的跨界學科,在套用層面的哪些方向比較有想象空間?
熊明輝:
盡管「AI+法律」常被視作一個新興的交叉學科,但我對此持有不同見解。事實上,AI作為一門學科的起源可追溯至1956年的達特茅斯人工智慧夏季研討會。然而,國際法律人工智慧領域通常將這一學科的思想根基追溯至更早的年代:1948年洛文傑(LeeLoevinger)提出的「法律計量學」(Juri-metrics),1956年艾倫(LaymanAllen)倡導的利用符號邏輯輔助法律檔的起草與解釋,1958年關於「法律世界自動化構想」的提出等。
人工智慧在當代的發展為法律領域開辟了廣闊的想象空間。根據國際法律人工智慧學會(IAAIL)的官方描述,法律人工智慧涵蓋了九大核心研究議題,諸如法律推理的形式化模型、法律論證與決策的計算模型、證據推理的計算方法,以及法律資料庫與文本的自動化資訊提取等。
其中,法律資訊檢索堪稱人工智慧在法律領域最早且至關重要的套用成果。甚至可以說,法律人工智慧的實際套用正是從法律資訊檢索起步的。1987年在美國波士頓舉辦的首屆國際法律人工智慧大會上,大會主席哈夫納以及1991年國際法律人工智慧學會秘書長的研究工作均聚焦於法律資訊檢索,這一點與中國法律人工智慧的發展歷程不謀而合。
早在1983年,北京大學便成立了與法律人工智慧緊密相關的實驗室,其研究成果正是後來廣為人知的北大法寶(專業法律法規資料庫)的前身。除了上述九大核心議題外,法律機器人技術旨在自動化處理繁瑣重復的法律任務,以及利用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技術輔助訴訟風險評估,同樣能夠展現法律人工智慧的前景與潛力。
經濟觀察報:如何看待數位法學在當今社會的重要性,未來將如何塑造我們的社會形態?
熊明輝:
數位法學在當今社會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它不僅是法學領域的創新與發展,更是社會數位化轉型的重要組成部份。
隨著大數據、雲端運算、人工智慧等技術的發展,法律體系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機遇。數位法學透過研究這些技術對法律的影響,解決新興技術和社會問題,如個人資訊保護、數據安全、網路犯罪等,為數位時代的法律治理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持。
未來,數位法學將進一步深化社會的法律框架,塑造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社會治理形態。它將推動法律法規的智慧化和自動化,使法律更加易於理解和執行。比如透過法律機器人和智慧合約,可以實作法律檔的自動化處理和合約條款的自動執行,提高法律服務的效率和品質。此外,數位法學還將加強法律的預防性功能,透過大數據分析和預測模型,幫助政府和企業提前辨識和防範潛在的法律風險。此外,它還將促進法治教育的普及和提升,利用線上教育資源和智慧輔助工具,使更多人能夠便捷地學習和了解法律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經濟觀察報:如何理解數位法治和數位法學?
熊明輝:
在數位時代背景下,數位法治與數位法學是兩個息息相關但各有側重的概念,有時甚至被交替使用。但我認為,二者之間存在明確的區別。
數位法治是一個實務用語,關註在數位化社會環境中如何實作法治。其核心在於透過數位技術提升法治實施的效率和效果,涵蓋立法、司法、執法等各個環節。數位法治的實作,不僅要求法律制度能夠有效應對資訊科技發展所帶來的挑戰,如網路安全、數據私密保護、數位著作權管理等,還意味著政府和社會各界能利用數位化手段促進法律的普及與遵守,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強法律服務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數位法學是一個理論術語,作為一門學科,它研究數位化時代背景下的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數位法學不僅探討現有法律體系如何適應數位技術的發展,還前瞻未來可能需要的新型法律制度。其研究領域包括數位技術本身的法律規制、數位時代法律套用的新方法、數位環境下新型法律問題,如AI倫理、演算法偏見等研究。
數位法學的研究成果為數位法治的實作提供了理論指導和支持。
經濟觀察報:當下,哪個領域的數位法治建設最為緊迫?
熊明輝:
在數位社會,諸多問題如數據確權、交易歸屬、私密保護及網路安全等亟待解決。其中,數據確權和交易歸屬的法治建設尤為緊迫,它們直接關乎數位經濟的發展及利益平衡。數據確權作為數位法治的基石,涉及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及收益權。
當前,數據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但法律界定尚不明晰,導致數據濫用、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頻發。為此,需立法明確數據權屬,利用區塊鏈技術提升透明度與可追溯性,並建立行業標準規範數據管理。
相較於私密保護和網路安全,數據確權和交易歸屬是全新領域,需從法律、技術和社會等多層面系統性建設。透過立法、技術手段及行業標準的確立,可有效解決數據市場混亂,促進數位經濟健康發展。這一領域的法治建設將為其他數位法治問題的解決奠定堅實基礎。
(本報特約記者陳白對此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