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社會

史曉麗、崔蕓菲:以綠色之名,歐盟加大「新三樣」補貼

2024-08-27社會
歐委會日前就針對中國乘用電動汽車反補貼調查(AS689)釋出終裁披露,擬對中國出口企業征收17%—36.3%的反補貼稅(特斯拉單獨稅率9%)。歐盟此舉的背後,是試圖在新一輪應對氣候變遷和實作綠色轉型的全球賽局中搶抓主導權。實際上,它自己恰恰是在以綠色轉型為名,大量實施「新三樣」產業補貼政策。
近年來,許多國家將「新三樣」(光伏產品、新能源汽車和鋰電池)作為產業發展優先事項,歐盟也是其中之一。歐盟在強烈譴責美國【通脹削減法】實施補貼的同時,也在加大對本土「新三樣」的補貼力度。尤其是在2019年歐委會釋出【歐洲綠色新政】後,歐盟開始聚焦能源綠色轉型,大力推動「新三樣」等新能源產業發展。2020年,歐委會釋出【歐洲產業新戰略】,明確指出將為產業綠色轉型提供投資和融資支持。事實上,歐盟加速「新三樣」等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目的,不單是為了實作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更是為了借機提升歐盟的全球競爭力,謀求世界領先地位,並不惜為此加大「新三樣」補貼。
近年來,聚焦新能源發展,助推歐盟涉「新三樣」產業政策,成為歐盟提升全球競爭力和謀求世界領先地位的核心舉措,它透過至少十一大類支持性基金等措施全方位實施補貼。其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在歐盟層面,使用歐盟本身的預算資金,透過設立各類基金等方式,向新能源產業提供補貼;二是歐盟成員國利用本國的公共資金,向新能源產業提供國家援助。
例如,「復蘇和韌性基金」是「下一代歐盟」計劃的核心,適用範圍涉及綠色轉型等六大政策支柱,主要為歐盟成員國從2020年2月至2026年12月31日實施的相關舉措提供資金,預算總額為7230億歐元,其中3380億歐元以直接贈款形式向成員國提供,3850億歐元以貸款形式提供。成員國必須制定國家復蘇和韌性計劃,並應至少將37%的資金用於實作氣候目標。截至2024年4月,約有879億歐元用於支持零排放或低排放車輛等永續交通計畫,占「復蘇和韌性基金」綠色支出的25.7%。
「連線歐洲基金」(CEF)是歐盟為實作【歐洲綠色新政】的目標和戰略事項設立的重要融資工具,目的是支持歐盟成員國在交通、能源和數位服務領域發展高效能、永續和高效互聯的跨歐洲網路。該基金主要以贈款、采購和金融工具方式提供補貼。在能源領域主要用於資助歐盟清潔能源過渡和能源聯盟建設,重點支持能源基礎設施、跨境可再生能源計畫、網路互操作性建設和內部能源市場整合。2021—2027年,歐盟將提供59.4億歐元此類支持性資金。
「地平線歐洲」計劃旨在促進研發和創新,主要資助3個支柱領域:「卓越科學」「全球挑戰和歐洲產業競爭力」和「創新歐洲」。「卓越科學」計畫旨在提高歐盟科技全球競爭力,「全球挑戰和歐洲產業競爭力」計畫旨在向氣候、能源和交通等諸多領域的研發和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創新歐洲」計畫則意在使歐洲市場創新居於全球領先地位。「地平線歐洲」計劃的主要支持形式是直接贈款。根據歐盟2023年7月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通報的補貼資訊,歐盟在2021—2022年提供的此類補貼約為2273.5萬歐元。
總之,產業政策始終貫穿於歐洲經濟一體化的整個發展行程,能源則是其產業協調和共同政策的起點。目前,歐盟以【歐洲綠色新政】【歐盟產業新戰略】【綠色新政產業計劃】等檔為引領,建立起了體系化和全方位的涉「新三樣」產業政策和協調戰略,透過名目繁多的補貼,支持提升歐盟「新三樣」產業競爭力。
歐盟在多份官方檔中一再強調,打造歐洲相關產業的全球領先地位至關重要。比如,2023年,歐委會釋出【綠色新政產業計劃】,以提升歐盟綠色產業的競爭力和韌性,使歐盟及其主要成員國能夠實作和保持「新三樣」等新能源產業的全球領先地位。2024年,作為【綠色新政產業計劃】重要組成部份的歐盟【凈零工業法】和【關鍵原材料法】生效。
盡管表面上看,歐盟透過立法監督和限制各成員國實施扭曲市場的國家援助,但實際上卻設定了多種例外,並以促進綠色發展和轉型為借口,不斷擴大例外事項範圍,為歐盟及其各成員國補貼「新三樣」留下了充分空間和靈活性。例如1957年簽署的【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就已允許成員國為實施「歐洲共同利益重要計畫」提供國家援助,並成為【歐盟執行條約】國家援助例外的重要組成部份。目前,該計畫主要致力於促進歐洲工業和經濟增長、就業、綠色和數位化轉型以及提升產業競爭力,其中包括「新三樣」領域。
根據歐委會釋出的數據,2018年至2024年8月,歐委會在「歐洲共同利益重要計畫」計劃下,對電池、氫能、微電子、通訊技術、新一代雲基礎設施與服務共批準了累計高達362億歐元的國家援助(共320個計畫),其中電池產業獲批68個計畫(約占21%),補貼總金額達61億歐元(約占17%)。這充分說明,為了打造新興產業全球競爭力和世界領先地位,歐盟正在不遺余力地實施「新三樣」產業支持政策。(作者均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