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休返聘薪資
這些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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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的薪資是否屬於薪資總額?按薪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屬於薪資總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薪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於薪資總額範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薪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薪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薪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返聘薪資需要合並退休薪資、離休薪資、離休生活補助費計算繳納個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員如還取得返聘薪資,不需要合並退休薪資、離休薪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計算繳納個稅
;退休人員取得退休薪資、離休薪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不需要匯總到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薪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薪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薪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薪資、薪金所得」應稅計畫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俗地說,原任職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相關規定,按照「薪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自行按照綜合所得稅決定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薪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薪資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薪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薪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薪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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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是否屬於勞動合約法律關系
根據勞動合約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是勞動合約終止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退休返聘的最大特點是銀發族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等待遇。原勞動合約法律關系終止後,銀發族亦不可再以勞動者身份與單位簽訂新的勞動合約,即使簽署「勞動合約」,其實質為勞務合約關系。
因此,退休返聘情形屬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勞務合約,而非勞動合約關系,依法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退休返聘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主要表現在為相同職能部門內相同崗位所完成相同或相近工作量的情形下,銀發族與勞動者享有相同勞動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薪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但退休返聘人員重新達成協定應屬勞務合約,勞務合約是雙方法律關系的依據。
在勞務合約中,雙方一般會約定提供勞務內容、勞務費計算標準、勞務費給付金額、勞務費給付時間、違約情形、合約解除、合約期限等內容。在合約履行過程中,雖然銀發族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仍接受單位的管理、工作指示,與勞動者完成勞動的表現形式相似,但在勞務合約關系中,退休返聘的銀發族已享受了退休各項福利待遇,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更多反映出單位承擔給付該勞務的對價,而非反映出勞動關系中「勞動+保障」的模式。
因此,勞動者、退休返聘的銀發族均有權依法獲取報酬,但勞動者獲得的勞動報酬與退休返聘人員所獲勞務報酬並不一定「同工同酬」。
(綜合北京海澱法院、中國會計報、北京稅務)
(來源:工人日報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