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之前,派出所未被明確賦予偵查權,直到公安部在【關於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中首次賦予其偵破一般刑事案件的職能。1997年,公安部實施雙向改革,明確刑偵部門為破案主力,派出所重點轉向治安防範和管理。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變化,公安部在之後幾年內不斷調整,最終在2005年釋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了派出所負責偵查的五類刑事案件,並規定不應辦理的一類案件,建立了派出所與刑警隊的分工負責及協作機制,使派出所在履行偵查職能時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
支持派出所擁有偵查權的一方認為,在目前的犯罪形勢下,派出所民警是群眾在遭遇違法犯罪時主要依靠的力量,派出所承擔一定的刑事偵查職能具有多方面的優勢。截至2018 年全國共有警力220多萬,其中30%以上為派出所民警,五萬多個派出所分布在全國各地,民警透過長期的社群警務工作,熟悉轄區內的人口資訊與情況,能夠掌握第一手線索。派出所通常負責案情簡單、事實清楚、不需跨縣市偵查的案件,借助日常工作即可完成偵破。派出所與群眾關系密切,能夠迅速出警,保護犯罪現場,對於輕微刑事案件能起到快速破案的效果。
派出所享有偵查權能夠擴充偵查主體,彌補刑偵力量的不足。在「嚴打」時期,各地公安機關將偵查權下沈至派出所,以應對嚴峻的治安形勢,形成「全警皆偵」的局面。派出所民警被納入偵查隊伍,滿足了公安工作的數量需求,隨後幾次公安改革中,派出所偵查權得以保留,明確只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派出所民警熟悉轄區人地物事,能迅速掌握線索,賦予六十多萬派出所民警一定偵查權,有助於緩解刑偵力量不足及刑偵隊的壓力。派出所偵查權配合「兩隊一室」 建設與偵審合一改革,從接警到審查起訴,可避免刑偵隊重復作業,提高了刑事案件辦理效率。
認為派出所應當回歸治安防範功能主體的另一方指出,派出所偵查權的擴張產生了許多問題,削弱了其日常治安管理職能。盡管官方檔強調派出所的中心工作是治安管理,但在現實中,偵查破案往往成為主要工作,造成防範職責被削弱,基礎業務不主動,巡邏和社群警務未能常態化,造成警民關系疏遠。派出所的「兩權共享」造成行政權與刑事偵查權的錯位,一些派出所選擇性立案,以行政罰款代替刑事處罰。還有一些派出所常以行政手段作為刑事偵查的前置手段,行政性手段服務於刑事偵查目的,卻不需要相關手續且缺乏必要的監督。
自1997年推進偵審一體化以來,盡管提升了辦案效率,但派出所民警需同時負責偵查、審訊和整理證據,角色轉換的不適應產生了許多紕漏。警察隊伍組成復雜素質參差不齊,辦案流程繁瑣,加上缺乏預審部門的內部監督,案件常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治安管理和刑偵工作上的負擔沈重,在完成基本考核後往往不願主動辦理案件。派出所「包打天下」的職能現狀進一步削弱了刑事偵查品質,使民警難以全身心投入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大量的非警務活動也占用了本就不充裕的警力,加上派出所偵查能力無法滿足刑事案件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最終導致刑事偵查品質下降。
派出所承擔了超過70%的刑事案件偵查任務,其作為「綜合性戰鬥實體」不僅負責打擊犯罪,還涵蓋社群警務、戶籍管理等多項職責。從歷史背景、權力配置和現實需要的角度來看,賦予派出所偵查權是基於其作為市、縣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的性質,且考慮到派出所出警速度及與群眾的密切聯系,符合偵查主體設定的必要性、便利性原則。賦予派出所偵查權不僅有助於提高基層刑偵力量、威懾犯罪,並在處理輕微刑事案件中發揮其特殊優勢。此外,在現代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派出所能夠快速應對犯罪,特別是在掃黑除惡、反恐等領域,同時能夠增強公眾對治安環境的滿意度。
權力配置應與時俱進,派出所偵查權的動態變化也印證了這一點。當前,派出所的定位是「綜合性戰鬥實體」,不僅承擔打擊犯罪職責,還負責社群警務、戶籍管理等其他八項職責,徹底剝離派出所偵查權既不符合實際也缺乏操作規程。基層派出所負擔重已是老生常談的話題,派出所民警在應對刑事案件考核時備感無奈。隨著偵查工作對專業性和技術性的要求不斷增強,現有派出所的偵查力量配置已無法滿足需求。理順派出所偵查權與分局刑警隊的關系,合理配置派出所的偵查警力,明確偵查權的範圍,對派出所更好地實作「保一方平安」的總體目標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