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孩跳入河中「舍己救狗」而溺亡,引發各方熱烈討論。首先,該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而獲得褒獎?其次,狗主女孩的呼救行為,是否事實上誤導男孩「救人」而溺亡,因而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第三,男孩方面應如何獲得賠償或者補償?第四,再次引發應當如何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討論。因案情細節目前並不太清楚,這裏暫不說法律責任,單就行為認定和學生教育,說說看法。
一、人「傻」德高。首先, 對遇難男孩及其家屬表示沈重的哀悼和深深敬意 。 這孩子,肯定是個善良正直的人。雖然行為「傻」了點,但考慮到其是未成年人,也可以理解。說他傻,是他對事物認識和形勢估計嚴重不足,不值得為了一只狗以命相博(暫時排除有人誤導)。但他助人為樂的品德,是永遠的真善美,並不傻。
二、建議認定為見義勇為,予以褒獎。 如果救人遇難,是典型的烈士。救狗則在烈士認定上,存在困難。但無論如何,這是一個助人為樂的善舉,值得社會充分肯定。建議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並用見義勇為基金,對本人及其家屬進行獎勵和救助。
1、行為可以解釋為見義勇為。 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第二條,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本案中的救狗,本質上還是為了財產安全而實施的搶救行為,與法律規定並不矛盾。雖然這種財產,並不值得付出如此巨大的損失。或許行為人起初只是想助人為樂,但一旦實際產生了巨大犧牲,就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
2、 認定見義勇為符合法律價值導向。 【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第一條 為弘揚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男孩助人為樂,「舍己救狗」,雖然「傻」了點(考慮到行為人是未成年人,也可以理解),對被救助人提供的幫助也不算大,但其肯定不帶個人私利,精神一點都不比舍己救人低,符合道德和立法價值導向,是社會應該充分肯定的。我們設立見義勇為獎,不就是為了弘揚這種精神嗎?就算行為有可爭議之處,大可不必舍本逐末,揪住不放。
3、弘揚正能量有利無害。 心持善意,為公共利益作出犧牲,哪怕所保護的利益不大,仍認定為見義勇為,可起到舉輕明重的效果,弘揚國家和社會對一切見義勇為,無論大小,均已予以肯定的價值取向。哪怕認定寬松了點,也並不會導致失標失範。不會有人為了獲評見義勇為而仿效「跳河救狗」。有益無害,何樂不為?
4、為公共利益遭受損失,獲得社會補助,符合情理 。男孩個人及其家庭,遭受了巨大損失。但從目前所了解的情況看,如果明知落水的是狗,則向狗主女孩索賠雖然法理上無障礙,但大額索賠並不現實,違背等價和公平原則。公民在自然災害面前,都有獲得救助的權利。為了公共利益而遭受的損失,就更加應當獲得救濟。結合其行為性質,從見義勇為基金開支,是合理的。既實作了救助,也體現了褒獎。
三、見義勇為必須量力而行。 雖然我們對見義勇為的壯舉必須褒獎,但理性上,在肯定見義勇為的基礎上,也要強調量力而行。見義勇為的前提是要能自保,至少要有較大把握確保生命安全。本案的男孩,顯然並沒有好的水性,這樣跳下河去,是極度危險的。哪怕是救人,也不提倡。
四、家長應為孩子補上「見義勇為」的深層教育課。 一方面 , 未成年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可塑性很強,是受教育的關鍵時期,學校見義勇為等核心價值觀教育課不可或缺。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形勢判斷能力差,見義勇為存在比成年人更大的自身安全風險。如何平衡這兩者的矛盾,是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教育不容回避的問題。當下,學校往往對「要不要見義勇為」教育很多,但對如何在見義勇為時盡量保護自己的教育,則比較缺失的。邏輯上,見義勇為似乎也太好講條件。這個空白,可以透過學生日常安全教育來彌補,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家長,更有責任補上這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