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不是絕對的,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才行。
先說下我的個人觀點:
我不反對任何臨時起意的投餵,我反對長期定點的投餵。
臨時起意的投餵,僅僅是一次善意的舉動,不形成規模也不形成持續性,本質上對其他人對生態不構成影響,所以不值得反對。
長期定點的投餵則會產生問題。
其一是流浪貓數量會增多。
因為有了穩定的食物來源,流浪貓有了穩定的食物來源後會繁殖從而數量會增多。
最後你會發現,流浪貓越餵越多,而你這時候不餵了,這些流浪貓過慣了養尊處優的生活,導致貓咪喪失捕食能力。
搞不好又會餓死一批。
本質上這不是對流浪貓好的行為。
其二是流浪貓聚集會影響其他人。
因為某地有穩定的食物,貓就會在那附近聚集。
雖然貓不輕易攻擊人,但是貓咪發情嚎叫等問題還是會對周圍的人有影響的。
其三是會讓貓變得不怕人,從而引來殺身之禍。
俗話說,淹死會水的。
同理,被虐貓者虐的流浪貓,也是不怕人的。
比如前些天那個外賣騎手摔打的貓咪,就是不怕人一喊就過來的貓咪。
比起親善人類,我更希望那些流浪貓對人類保有敬畏之心。
畢竟人類裏也有一些敗類。
其四是長期定點餵養流浪貓咪,如果貓傷人,會有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你長期投餵流浪動物,導致流浪動物聚集在某個地方。
與某人被動物傷害構成因果關系,那就要負法律責任。
所以綜上,我不認為長期定點投餵流浪貓是一種善行。
不建議你這麽做。
參考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9435116?fr=alad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