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傳良。圖據東北網
時隔4年,李傳良案有了新進展。10月11日,【人民法院報】整版刊發了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李傳良貪腐案的最新公告。公告顯示,李傳良案涉案資產超31億元,查封房產1021處,扣押汽車38輛,凍結18家公司股權。
上述公告顯示,牡丹江中院經審查認為,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李傳良實施了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犯罪地在黑龍江省雞西市,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檢察院指定,將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交由牡丹江市檢察院申請,牡丹江市中院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公布了黑龍江省雞西市原副市長李傳良被監察調查的訊息。彼時,李傳良已逃至境外,並向境外轉移部份涉案贓款。
10月14日,著名刑法專家、北京廉政法治協同創新基地主任彭新林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從目前披露的案件情況來看,李傳良涉嫌貪汙、受賄等重大犯罪案件,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之後不能到案,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因此,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彭新林提到,目前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的違法所得,適用的是沒收違法所得的特別沒收程式,該程式是針對物的特別程式,不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缺席審判。而在違法所得追繳程式適用完成後,符合條件的話,還可以繼續啟動對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審判程式。
違法所得被申請沒收:
涉案資產超31億、查封房產1021處
據披露,犯罪嫌疑人李傳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於黑龍江省雞西市,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雞西市財政局原局長、雞西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雞西市原副市長、鶴崗市原副市長。因涉嫌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於2020年7月10日被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李傳良於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對其釋出通緝令。
根據上述公告,牡丹江市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載明,犯罪嫌疑人李傳良在擔任雞西市財政局局長、雞西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雞西市副市長、鶴崗市副市長期間及辭去公職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92586.011967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892.1128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1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國有資金註冊公司、擅自決定由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工程,違法所得及收益共計人民幣7325.185136萬元。犯罪嫌疑人李傳良使用上述違法所得投入到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計畫中,用於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房產開發、工程建設等以及購買房產、車輛、土地、裝置等,案發後扣押、凍結資金共計人民幣140987.522529萬元、查封1021處房產、查封土地、灘塗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車38輛、扣押機械裝置10台(套),凍結18家公司股權。
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李傳良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逃匿後被通緝一年不能到案。有證據證明前述在境內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屬於犯罪嫌疑人李傳良的違法所得及收益,依法應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牡丹江中院經審查認為,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李傳良實施了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犯罪地在黑龍江省雞西市,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檢察院指定,將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交由牡丹江市檢察院申請,牡丹江市中院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對於此案相關情況,10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牡丹江中院,但未獲回應。
專家: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
是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重要措施
著名刑法專家、北京廉政法治協同創新基地主任彭新林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從目前披露的案件情況來看,李傳良涉嫌貪汙、受賄等重大犯罪案件,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之後不能到案,那麽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因此,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彭新林指出,目前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的違法所得,適用的是沒收違法所得的特別沒收程式,該程式是針對物的特別程式,不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缺席審判。而在違法所得追繳程式適用完成後,符合條件的話,還可以繼續啟動對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審判程式。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介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他表示,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這對貪官有很大的震懾作用,即使犯罪嫌疑人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也能將「貪官」的非法所得進行收繳,意味著即使貪汙受賄財物巨大,官員在特定情況下也「無福享受」,迫使官員在工作時能夠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此舉也有利於及時挽回國家損失,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維護公務員隊伍形象,增強社會凝聚力,利於國家長治久安。
彭新林表示,沒收其違法犯罪所得,切斷其經濟來源,也是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重要措施。透過該特別程式,既可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也切斷了外逃腐敗分子經濟來源,能大大擠壓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間,形成強大震懾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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