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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宣判

2024-12-23新聞
2024年12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黃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對被告人黃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文因投資虧損、與家人矛盾等原因,為發泄個人情緒,於2024年11月19日7時37分許,駕駛汽車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玉霞街道雙潭路附近,加速、連續沖撞小學生等人群,並在車輛因故障停駛後持械下車攻擊群眾,被當場抓獲。黃文的犯罪行為致7人輕傷、16人輕微傷、7人輕微傷以下損傷,其中包含18名小學生,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文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黃文選擇不特定多數的無辜小學生作為主要作案物件,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深;選擇人流集中的地段、學生入校高峰時段,駕車沖撞人群,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行為造成多人受傷,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給被害人及在校學生、周邊群眾造成心理創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董思韻
本文作者: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