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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17歲女子電梯間中自稱遭4歲幼童襲胸,與其72歲外婆發生沖突致其多處椎骨骨折,輕傷一級?

2023-12-17新聞

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是非貧道就不判斷了,我只是單純提供一個法律框架內的權利救濟思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輕傷不輕,輕傷分為一級和二級,輕傷一級重於輕傷二級。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

警方對涉事女孩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應該是基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這裏就有問題了,毆打小孩如果是故意的,那麽毆打小孩時候,小孩的家長護娃是不是可預見的?家長護娃過程中造成的傷害,對行兇者來說,是不是也是可以預見的?

不應當預見,那是意外。

應當預見沒有預見,是過失。

預見了但自信可以避免家長受傷,也是過失。

但是預見了,卻對家長受傷無所謂或者有意讓家長手上,這就是故意了。

意外,那就不用說了。

如果是過失,你可以說不構成犯罪,確實,只有過失致人重傷罪,沒有過失致人輕傷罪。

如果是故意,那就是故意傷害罪。

所以,公安機關認為這是意外,又或者認為這女孩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