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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當下民營經濟的困難,是由營商環境所引發的

2024-12-20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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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制智庫

作者: 【中國民商】雜誌

【中制導讀】

12月7日,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全國工商聯原黨組書記胡德平在財經中國2024年會暨第二十二屆財經風雲榜上表示,目前民營經濟的困難不在於內生動力,不在於是否促進,困難是營商環境的問題,是外因的問題,要特別強調保護,這個問題也是和資本、法律都相關的問題。

胡德平認為,民營經濟的發展符合了投入少、產出多的經濟原則,並全面承擔起民事責任,法律和政府所要保護的正是這樣一種經濟執行規則,就是投入少,但是產出多。民營企業在資本金上沒有國家的投入,但是產生了若幹的經濟指標,應該很好地保護。


胡德平 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全國工商聯原黨組書記

在國家公布【民營經濟促進法】征求意見稿之後,我及周圍的朋友即進行了認真的學習,並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議,分別寄送主管部門。現借此論壇的機會,意欲與各位分享。


「民營經濟」、「民有經濟」

哪種提法更準確一些?

此法針對的法律主體是「民營經濟」,法律主體似應提「民有經濟」更為貼切,之所以提此建議完全是為了強調「民營經濟」的所有權。現在的「民營經濟」已不是一個簡單的內部企業的經營管理問題,而是中國結束計劃經濟後,出現了的一種新的市場經濟中的所有制實體。再者,「民營經濟」在憲法中的法律語言是「私營經濟」,現已有了「民營經濟」的突破,何不直接到位稱「民有經濟」更確切。與此同時,中國傳統的公有制經濟實體也發生了深刻地變化,對國有企業,農村耕地過去的單一視角就是只講所有權,不講經營權、使用權、承包權、受益分配權、處置權,就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誰?為何全民所有的企業還有一個法人所有權,至今也未能完全解釋清楚。

中國的經濟改革,絕不是細微末節的技術性改革,而是一種經濟體制、機制性的改革,勢必涉及到各種經濟成分的所有制問題,涉及到公權、私權的問題。 法律法規表達的法理觀念越徹底、越明確,獲得的共識度越高,法律才愈有尊嚴,才能獲得社會普遍的認同、踐行、規範和公權力的執行。

「民營經濟促進法」

「民有經濟保護法」

哪種提法更有現實意義?

就根本的基本經濟制度而言,制定一部「民有經濟保護法」,似應更有實際意義。盡管這一建議調子不算很高,好像又有一些保守的味道,其實不然。因為民有經濟自有內生動力,它的內因來於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資不抵債就要破產的體系和機制, 其困難是營商環境,是外因,所以特別需要強調保護。

所以要特別重視民有經濟的保護問題,還因為這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資本和法律關系的問題。有人說「資本」的本性是膽怯的,只願到安全和自由的地方去安家立命,這是正確的,但不全面。又有人說「資本」的本性是貪婪的,只要利潤在10%、20%、50%、100%、300%就會如何如何。上海外語高校的學者已經查明,此話是十九世紀歐洲工聯主義者托·約·鄧寧說的,馬克思是摘引此話的。如用在今天的中國也可以,那就是指「資本」若和特殊的權力勾結起來,資本就會如此瘋狂。一個簡明的道理,民有經濟只要守法經營,「資本」的膽怯和瘋狂都會降低到最小程度。

民營經濟的發展,符合了投入少產出多的經濟原則,並全面承擔起民事責任,法律、政府所要保護的正是這樣一種經濟執行規則。 總的來看,民營企業在國家沒有投資的基礎上,產生了若幹經濟指標上的「五六七八九」的國民經濟占比,還為國企改革爭取了改革時間,。大家都可以設身處地先算一算經濟賬:就業、稅收、出口、科技產品、最終產品;然後再算政治賬,政治賬也就會有明晰的判斷前提。那種多算政治賬,少算經濟賬,不計成本,浪費生產資料,應是改革、開放事業亟力批評打擊的經濟領域中的官僚主義惡習。

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效益的規則,不但體現在經濟領域中,同樣也體現在軍事領域中。在紅軍時期,毛澤東同誌把紅軍力量比做「叫花子」,把和反動武裝力量的鬥爭比作是「和龍王鬥寶」,但在整個軍事戰略的角鬥上卻能以少勝多,以弱勝強,其原因為何?這種規則體現了一種用藝術標準對待客觀規則的態度和水平。


三條具體建議

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透過【民法典】的決議,自2021年1月1日施行。過去的「民法通則」、「擔保法」、「合約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新的【民法典】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財產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是「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民有經濟是人民經濟中的一部份,其中的物權法即保護一切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將民有經濟的法律、法條並入【民法典】非常合適。 法律堅決保護物權權利的來源;保護物權權利的內容;保護物權權利的歸屬。

2.明確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定區別,不能人格混同。 企業、公司自成立之始,就具有營利法人地位。 它和自然人一樣享有民事權利和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 作為營利法人,賺取利潤此乃天經地義之事,同時也應承擔相關的民法責任和義務。在執法問題上, 一定要區別到底是法人違法犯法,還是法定代表人違法犯法,或者是股東,還是自然人違法犯法, 究竟是控股股東還是實際控制人違法犯法? 絕不能人格混同, 更不應危及相關人格的家人和子女。

3.關於工商聯系統的工作問題,我認為 工商聯的工作的範圍還大有余地。 一個通常的說法,是說工商聯是民營企業的娘家人。此話極有人情味,這是中國共產黨保有的一份歷史遺產。別的國家可以沒有,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一定要尊重這一商會遺產。我想在涉及民營企業司法案事件時, 工商聯組織可以以人民團體的名義,有聽證權利和陪審列席權。 司法案件中,精典的判例,一定會體顯情理法高度的統一。我認為這種司法導向,應是中國司法建法的導向。

關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一點補充說明

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確保民有經濟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關鍵必備的根本前提,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民有經濟的誕生和發展,是中國共產黨在改革開放事業中采取的主動措施,是順應億萬群眾首創精神的具體表現。

中國現實的基本經濟制度,在中國憲法法理上的重大突破,就是民營企業及多種所有制方面的突破,這是最困難,又是重要的地方,它不但是前蘇聯,及原社會主義國家所極力打擊消滅的經濟形式。對馬克思學說來說,與其說這是它從未遇到過的問題,不如說是他從未預想到東方大國的革命成果後會遇到的問題。

介紹一篇學術論文

最近三個國外經濟學家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們的制度經濟學引起了國內外經濟界的轟動,我們從中可以學到不少知識。聽有關專家講,這種制度經濟學的核心觀點是上層建築決定經濟基礎論,那麽是否過去說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觀點就過時了呢?這難免讓有些人耿耿不忿,對他們的論述仍需理智對待。我認為兩種觀點具有相關性,但是一種負相關性。這裏只介紹上世紀八十年代一位年輕學者的一篇論文。論文的作者是【經濟學周報】夏小林同誌,這篇論文發表於1985年的【青年論壇】刊物上。作者在文中不止一次提到帶有智力、「智力器官」的機器,並指出這種機器, 「科學勞動在創造財富上占據首要位置,直接生產過程的活勞動降到微小的比例」。 「智力器官」的稱謂出自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原話是:

勞動資料經歷了各種不同的形態變化,它的最後形態是機器,或者更確切些說,是自動的機器體系,它是由自動機,由一種自行運轉的動力推動的。這種自動機是由許多機械的和有智力的器官組成的。因此,工人自己只是被當作自動的機器體系的有意識的肢體。(【馬思全集】46卷下冊207-208)

它們(指機器——註)是人類的手創造出來的人類頭腦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識力量。固定資本的發展表明,一般社會知識,已經在多大程度上變成了直接的生產力,從而社會過程的條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並按照這種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會生產力已經在多麽大的程度上,不僅以知識的形式,而且作為實踐的直接器官,作為實際生活過程的直接器官被生產出來。(同上219—220)

盡管一百五十多年前,馬克思說的「智力的器官」的智力水平還很有限,還不知電腦軟體、AI為何物,但他準確預見了現代人工智慧機器人的出現源頭。而且論述的邏輯如此清晰,讓人很有現實感。如果此論成立,那麽生產現代人工智慧機器人的工作中,固然也有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之分,但僅就機器人而言,可以確定已無「活勞動」了,沒有了「活勞動」,也就沒有了必要勞動和生產剩余勞動了 。僅就機器人而言,沒有了剩余勞動和剩余勞動時間,何有剩余價值呢? 目前,中國的民有經濟在制造業、電商業、服務業和自由職業方面,采用人工智慧的技術是相當積極的,並取得相當成績,國家對此應大加鼓勵,支持為要,當然面臨的就業問題也需要新的思路和辦法。

社會的生產力、科學技術,是它們決定了人工智慧機器人的產生,不但消滅了剩余價值,而且為人們提供了財富的另一段形態——空閑時間,空閑的自由工作,這是今後經濟發展的方向, 上層建築應要不斷地,積極地為經濟基礎配套服務才對。 在中國制定民有經濟的法律問題上,應以上層建築的有力武器,明確它的物權地位,促使民有經濟發揮生產力中「新質」的作用,普遍擁抱數位經濟,主動投身於人工智慧學習實踐的潮流中去。

2024.11.19成稿

2024.11.28完稿

本文刊登於【中國民商】雜誌 2024 12 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