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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訂審判管理指標體系:減少通報頻次,杜絕排名排序

2024-10-01新聞

最高法修訂審判管理指標體系,旨在引導各級法院樹立正確政績觀,切實為基層法官減負。

9月3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幹規定】,持續深化為基層減負工作,最高法於近日對【人民法院審判品質管理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作出重大修訂,指標由26項調整為18項。

澎湃新聞註意到,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一是取消部份分析價值可被其他關聯指標或者業務指導取代的指標;二是將一審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分別合並調整為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再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引導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糾錯職能,樹立「當改則改」的工作導向;三是調整部份指標的業務口徑,確保統計結果更精準、更符合辦案實際;四是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調整部份指標的區間參考值,防止片面追求較優數據,加劇一線法官工作負擔。

「一些地方法院在運用指標體系過程中,仍然存在變形走樣、背離規律的現象,增加了基層負擔。」最高法審管辦負責人舉例說,有的法院抱持「唯數據論」的錯誤政績觀,將抓指標等同於抓工作,額外增加不科學、不必要的指標,把指標任務層層攤派、逐級加碼,令一線法官不堪重負、無所適從。有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熱衷於對轄區法院張榜排名,甚至在已進入合理區間情況下仍通報名次,導致基層跟風攀比,為名次所累。有的法院不能系統地、辯證地看待指標體系,要麽為片面追求絕對的「低改發率」而「能維持盡維持」,要麽為美化訴前調解數據刻意壓降收案數量,嚴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

此次修訂還突出強調指標體系「體檢表」功能定位,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托數據會商機制加強審判態勢分析研判,促進和保障審判工作健康有序運轉。同時,不斷健全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切實減少通報頻次,規範使用指標數據,堅決杜絕排名排序,引導各級人民法院樹立正確政績觀,將更多精力聚焦到審判執行主責主業上來。

「全國有3500多家法院、12.7萬名法官,指標體系必須抓主要、管重點。同時,全國89%以上的案件都在基層法院,指標的功能重在評價和促推,決不能‘唯數據論’,額外增加基層負累。」前述負責人表示,審判質效提升和指標數據改善是一個漸進過程,對短期內出現的數據波動,應保持一定的「容忍度」,為下級法院改進工作預留必要的時間空間,不宜過於頻繁地通報。

澎湃新聞註意到,為做優做實指標體系的「體檢表」定位,此次修訂內容包括通報和運用機制。「最高法將減少通報頻次,每季度數據會商後,隨會商紀要下發指標數據通報。通報的僅是相關高級人民法院轄域內審判執行工作的執行情況,不涉及其他地區,更不包括排名資訊。」前述負責人說,用來通報的指標應當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具有引領、提示、督促價值。

比如,此次修訂直接取消了6項分析價值可被關聯數據或業務指導取代的指標。例如,法官人均結案數是由收案體量和法官數量決定的,與所在地區經濟水平、政策變化、人口規模等客觀因素有關,各個地區、條線差異很大,過分追求必然異化為基層負擔,不宜作為評價指標。

「指標體系是對照人民群眾對審判品質、效率、效果的需求設定的,目的就是讓各級人民法院定期檢視問題、改進工作。」前述審管辦負責人直言,實踐中,決不能為了「數據好看」而讓群眾「事情難辦」,更不能本末倒置,將審判執行工作變成「圍著數據轉、奔著數據幹」。

例如,起訴、上訴、申訴、申請再審都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不能異化為限制訴權的沖動。本次修訂中,針對一些法院過度追求「低改發率」甚至「零改發率」的做法,將一審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分別合並調整為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再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引導中級以上法院在糾偏糾錯時,樹立「當改則改、慎重發回、定分止爭」的工作理念,盡可能依法直接改判,減少不必要甚至不負責任的發回重審,防止程式空轉,尊重和維護當事人訴權。

此外,本次修訂過程中,有地方法院建議取消或壓減二審開庭率指標。「我們認為,這一指標能夠反映二審案件程式透明度和庭審實質化水平,仍有必要保留。」前述負責人認為,實踐中,二審是否開庭應當依照訴訟法、司法解釋和個案情形決定,發揮好二審終審和定分止爭效果。根據各級人民法院建議,我們剔除了撤回上訴、按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以加強對二審開庭案件的監督管理,確保符合法定條件的二審案件均得到開庭審理。

「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展本轄區審判質效考評工作中,不得在修訂後的指標體系之外增加其他考評計畫,正在使用的應當檢視、取消,堅決杜絕加碼考評、重復考評。」最高法還明確要求,今後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轄區審判質效考評類制度檔,必須於正式印發後30日內,以院名義向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報送備案。對本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的類似檔,各高級人民法院也應嚴格審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