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劉詩萌 北京報道
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裏,環保行業最重要的兩大商業模式EOD和PPP都出台了最新的規範檔。
1月2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計畫實施導則(試行)】(下稱【導則】)的通知,這也是2024年生態環境部釋出的「一號檔」。此前,2023年11月8日,國務院釋出了115號文【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強調鼓勵民營企業參與PPP新機制。
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雖然EOD和PPP內在完全不同,但近期出台的這兩份檔,都是在控債的大背景下進行的細化更新,都體現了「去工程化」,轉為以長期營運和經營為主導的思路,在政府和市場的交界面上謀求更多靠市場化運作,政府資金支持有所節制。不過,在實際執行中,受控於115號PPP檔的基本都是與政府長期付費強相關的計畫,而EOD新規則要求計畫擺脫政府長期支付和土地財政,強調產業反哺和有效融合。
超過200個EOD計畫已入庫
自2018年生態環境部提出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導向的城市開發模式後,EOD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備受環保行業關註。2021年4月和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同意實施兩批94個EOD試點計畫,安徽、福建、江蘇、山東、浙江、湖北、廣西等地區也相繼開展省級EOD試點,出台了創新政策。
近期,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副司長逯元堂在公開演講中表示,截至2023年10月,生態環境部已指導205個EOD計畫進入生態環保金融支持計畫儲備庫並向金融機構推播,其中,已有77個計畫獲得金融機構支持,已開工計畫88個。
1月5日,在由E20環境平台主辦的2023第十七屆固廢戰略論壇上,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EOD創新中心主任趙雲皓向包括【華夏時報】記者在內的媒體表示,EOD模式實際上是在探索用效益化的方式來實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把生態環境改善好之後,生態環境產品的價值能夠實作周邊的產業增值,產業所產生的現金流能夠跟計畫投資進行自平衡,改變了傳統計畫的範圍、周期、運作方式。
例如,傳統計畫開發的組織實施方式是按照行業和空間進行分割的,比如一個康養計畫和周邊的水生態環境系統的治理計畫是兩個計畫。但EOD計畫可以打破這個邊界,把這二者作為一個整體計畫實施,因為康養計畫是高度依賴於周邊的環境改善的,計畫一體化之後,就可以把原來政府投入的水生態環境治理計畫變成企業投資的康養計畫,環境治理的責任和環境治理未來所獲得的收益都交給企業,這樣就實作了計畫組織實施方式的創新。
她指出,在已經入庫的200多個EOD計畫的探索和實踐中,生態種養、中醫藥制造、碳匯、文旅、康養、商業地產是生態產品增值後主要的產業方向。其中,中藥材和特色農產品是目前的探索實踐得較好的兩個路徑。
難點在於實作自平衡
記者註意到,【導則】專門明確了一些不能納入EOD生態環境治理內容的方向:企業責任範圍內的礦山治理、土壤與地下水汙染風險管控與修復、「三同時」環保設施等非公益性生態環境治理內容;無實質性生態環境治理,僅以調水、水資源利用為目的水系連通,或僅為河道清淤、防洪堤壩、邊坡維護、滑坡治理、景觀綠化的計畫;違反自然規律、大量使用非鄉土植物或引入外來入侵物種、錯位修復、過度修復的計畫;城鎮生活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等;生態環境監測監管等能力建設、樓堂館所,以及調查評估等工作任務。以及,片區綜合開發、汙染場地修復+原位開發計畫等實施規模大、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政策風險大的也暫不納入。這些計畫絕大多數應透過新PPP、特許經營模式來執行,而非靠企業經營收益來平衡的EOD模式。
「現在很多有誤區,有的想用EOD模式來包打生態環境治理領域所有的問題,有的認為這個模式是一個通用範本和模式。其實,EOD是有非常嚴苛的使用條件的,EOD計畫是很挑地方,很挑主體。」趙雲皓指出,一個EOD計畫的成立,首先是這個地區確實有要解決的生態環境問題;其次是透過生態環境治理之後,確實能夠發展起來一個生態產品產業,這個產業跟生態環境治理本身一個有機的整體,而不是割裂和分開實施的。
除此以外,EOD計畫的一個難點就是要保證未來的商業運作能夠實作計畫自平衡,靠企業經營收益能夠覆蓋前期的投資。趙雲皓表示,當前中國生態文明體制、要素市場化、預算管理制度、投融資體制的改革,都為EOD的實施創造了條件。「尤其是現在最受關註的防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未來政府的付費或補貼,都要受到嚴格的管控和限制。」
對此,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誌就【導則】答記者問時也強調,試點期間,以推進計畫落地、總結實施經驗、健全管理制度為重點,強化計畫品質,不追求計畫數量和規模,嚴格落實EOD計畫實施要求。對各地開展數量進行嚴格控制,對省級試點嚴格要求,不降低標準,不放松要求。計畫實施中要嚴格落實計畫立項、招投標、投融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資源開發、資產處置、資金使用、債務管控等相關法規政策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責任編輯:徐蕓茜 主編: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