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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破產,沒有給樓盤接入正式電,怎麽辦?

2021-06-24知識

既然都已經分派了,自籌費用就基本沒有實作的空間。

自籌費用無法解決三個問題:

1、無法解決搭便車問題

2、無法解決資金安全性問題

3、無法解決順利施工問題

這三個問題合在一起,導致第一個方案成功的可能性非常的低,然後這個一旦失敗,後果也十分悲慘。

首先說搭便車問題。

籌集多少資金,有多少人參與,每個人出多少錢,這是一個數學公式。

這個公式有三個變量,一個是專業問題,兩個是組織問題。

以業主的平均專業度和資訊不對稱程度來說,業主基本做不到專業上準確預測復工復建需要的經費的規模,經常容易低估籌集的資金。比如業主代表認為100萬就能接電,實際上可能需要200萬。一旦專業問題搞錯了,集資數量不夠,那麽集資就失敗。

在專業問題不犯錯誤的前提下,每個人出錢的越多,是不是意味著人數越少?相反,參與集資的人數越多,每家每戶承擔的金額也越少。每個人出錢之前,都希望知道出多少錢,反過來,也都是看別人出不出錢。出錢的人越多,出的錢越少,觀望人群願意出錢的意願也強烈。

而剛開始,願意出錢的人必然是少數,所以金額算下來也就很高,很容易超出心理價位導致觀望人群不加入。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我們把這個數學模型量化,接電需要1000萬,共有業主1000人,業主群有400人,支持自籌的100人,反對自籌的100人,觀望人群200人。

支持自籌的100人最理想的情況是拉所有人都參與自籌,每個人只需要1萬。

比較不理想情況,是只有這100個人了,於是每個人要出10萬。

中間狀態,是爭取三個人群:反對自籌的100人,群裏中立的200人,沒聯系到的業主600人。

所有人包括支持者都能意識到,不太可能100%的人都參與自籌,於是一人一萬客觀上做不到,不管最後的數位是多少,出錢意味著會被搭便車,你出錢把電接了,不出錢的那批人也能住進房子。

在這種心態下,一家出10萬,會導致已經願意出錢的100個人裏面,有一半的人不願意出錢,有50個人結束了。

現在按照乘除法,需要一家出20萬,於是又有25人結束,以此類推,集資永遠無法成立。

實踐中這個問題更復雜,比如,要考慮到業主的身份問題。

不要以為有1000套房子,就有1000個小業主,「業主」的成分是非常復雜的。

比如,一個小區可能有三種不同內容的購房人:團購房、回遷戶、散戶。團購房就是開發小區的時候,和開發商合作的機關單位,買團購房的人都是體制內的機關幹部,這些人大機率不參與維權活動。

回遷戶業主一般也不和散戶一起維權,回遷戶業主是透過村裏統一行動的,遇到爛尾樓的時候,集體沈默也是完全有可能。所以有時候只有散戶在維權。

散戶裏面,又分成好幾種:有錢人和窮人,有的人買多套房子,這套就拿來投資,有的人就這一套,首付就掏空他了,這幾年人家還著貸款,又支付房租,你讓他集資他出不起錢。

購房人裏,大機率還有抵債房業主,有開發商的內部關系,比如員工,還有買二手房的,還有買二手頂賬房的,總之,因為人群結構及其復雜,想要達到一定人數比例的自籌,難度非常高。

既然有這麽多一開始就不可能被說服的人,那麽在「讓一部份人替另一部人出錢」還是「努力說服那些不可說服的人」這道題上,怎麽選都錯。

在以往案例中,我們知道,集資失敗的大多數,你是看不見的,所以幸存者偏差,你非常容易看到集資成功的案例,在以往集資成功的案例中,業主自籌資金自救以失敗居多。

第一個層面是施工方違約。

業主不是商業組織,對商業糾紛的險惡性缺乏經驗。我知道的至少5個案例,是業主在政府支持的基礎上(政府成立共管資金),業主自籌資金支付給施工方之後,施工方依然不施工,或者二次停工。

因為施工方客觀上也是開發商的債權人,之所以停工,就是為了向開發商追索之前欠的工程款。業主只想著給「後半段」的錢,把錢給施工方打過去,施工方的正確做法並不是把工程竣工,而是把這些資金沖抵之前的欠款,然後繼續索要新的資金。

第二個層面是開發商的其他債權人不可控。

業主們往往有個誤區,認為房子已經是自己的,蓋是蓋「自己的」房子。實際上計畫既然爛尾,就等於沒有竣工,沒有竣工,產權是在開發商名下,是開發商的資產。

業主自籌資金,把計畫蓋下去,實際上相當於替開發商蓋房子。這個資產的價值提升了,開發商的債主可都盯著呢,所以房子一蓋好,法院就來了,查封執行拍賣,這個計畫就得拿去還債。

自籌的方案排除掉之後,實際上另外一派的路線也不可靠。

政府說到底就是個外人,任何一個開發商出事,政府最多就是扮演一個協調的角色,出錢是不可能出錢的。

政府出錢,並不是說政府沒錢,或者政府不想替老百姓做事,而是政府不想承擔責任。

過去有領導作為首要負責人,拿著財政的錢,替開發商解決問題,當然這還是上級領導來集體討論的結果,但是這個錢投下去之後就出不來了,給國家利益造成了損失,秋後算賬,這個領導的政治生涯就結束了。

業主太把政府當成一個人來看,實際上政府是一個組織,組織的行為有組織的邏輯,不能用業主個人的利益去和政府集體的利益做換位思考。

要記住一個道理,在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解決問題,政府會支持,你總想著讓政府承擔責任,政府是不可能替你解決任何問題的,只能解決你。

所以在一個爛尾樓裏面,你要復工復建,資金一定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除了正常的拍賣剩余資產、引入戰略投資人,甚至你退一萬步說讓國企墊資、讓施工方墊資,這都需要一有法律方案,比如共益債務等等,二符合商業利益,三能協調各方債權人,這些政府做不到但是法院可以。

所以結合兩派業主的觀點,其實第三種觀點才是正確思路,就是可以出錢,但是出不出,怎麽出不能靠業主,而是找法院(不是找政府),這樣夏天就有空調吹了。

我最後總結一下,自籌固然有道理,但是組織上不可行,法律上也不安全。

信訪雖然無成本,但是客觀上和政府對抗風險很高,同時政府也不可能出錢。

所以最終還是只有第三條路才能接電,就是 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像這種問題對於信訪、自籌都是難比登天,但是站在法律角度來說屬於easy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