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擔憂吳謝宇可能被無罪釋放。
目前,全國人民甚至連他自己都承認有罪。但大家不要忘記,中國刑事訴訟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未審而先定罪,這與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相違背的。好多人都對其做有罪推定,用情緒評判是非,背離了基本的法制精神。這讓我感到有些可悲。
讓我感到可悲,好多人來罵我。悲,不是因為被罵,而是因為好多人不理解、不承認中國司法的現狀。我永遠叫不醒那些裝睡的人。不過, 我能理解這案件背後國民的情感訴求 。所以我也沒舉報,也不回罵。 但不代表我肯定你們的罵聲。
我寫文章,意在提示各位「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作用。現實中,有多少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就因為沒留下關鍵證據,而導致訴訟無門?訴訟無門後就開始在網上裝可憐、求幫助並大肆抹黑政府和公安。諸位,這種事情難道還少嗎?別在這跟我杠杠杠。我是幹公安的,吳謝宇的最終結局我比你清楚。福州那有我警校同學,用得著某些人在這裝大尾巴狼嘛?
無罪,不是我所希望,而是我所 擔憂 的。
畢竟半年時間太久了,誰都不敢保證犯罪現場內所有的痕跡和物證都能保存完好,並被警方發現、提取到。各位要清楚一點,是案發後半年,警方才開始對現場進行勘察的。各位能明白這半年時間意味著什麽了嗎?想想你家半年沒人打掃會是什麽樣子了!還能找到多少以前留下的痕跡?
筆者本科是刑事科學技術專業,所以更為關註 案件證據 這塊。文章僅從 犯罪證據 的角度作出 可能性 分析,歡迎討論、擡杠。(不回復 無腦罵、不看文章直接罵的評論。歡迎專業人士用明切的觀點來批評、指正和擡杠 )
目錄
一、故意殺人罪的概述二、故意殺人罪成立的證據標準
三、有關「吳謝宇殺人案」證據不足的可能性分析
前兩部份為專業內容,比較枯燥。第三部份為可能性分析,推薦直接跳到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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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殺人罪的概述
(一)故意殺人罪的概念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最後,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中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上述要件引自搜狗百科
二、成立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標準
(一)當前中國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
1.物證;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殺人案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1.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況;2.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3.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
4.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罪過、起因、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5.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作為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的事實;
7.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8.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9.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三)殺人案的證明標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第200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關於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第55條規定: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有關「吳謝宇殺人案」證據不足的可能性分析
(一)重要物證可能被清除
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警方應重點搜集相關物證。包括:
1、實物物證:(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屍體、肢體、物品等;
(3)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頭、棍、棒等),血衣、現場遺留物等;
(4)現場遺留的毛發、機動車的脫落物等微量物證;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血跡、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照片
吳謝宇於2015年7月殺死自己的母親,但是警方卻在2016年2月14日才發現其母死在自己的家裏。在其作案後至逃亡前的這半年時間裏,智商較高的吳謝宇很可能將作案時所穿的衣服、鞋帽、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頭、棍、棒等)、現場遺留物、現場遺留的毛發等微量物證、血跡、足跡、指紋、痕跡等至關重要的物證清除掉。即便是吳謝宇未對犯罪現場進行破壞。但這半年時間,微量物證、血跡、足跡、指紋、痕跡等證據也很容易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消失。尤其是DNA類證據在夏天很容易變質,一旦變質其雙螺旋結構就會被破壞。
並且因為犯罪現場是吳謝宇的家,即便是出現大量吳謝宇的、血跡、足跡、指紋、痕跡,也無法直接證明吳謝宇就是兇手。在自己的家中出現這些東西非常正常,不代表什麽。
從之前紕漏的細節得知,吳謝宇在作案前進行了一定的謀劃。例如我們已經了解到的購買刀具和制定作案計劃等行為。因此,吳有極大可能做了殺人後清除相關證據的準備。對於刑事案件來講,孤證不能定罪。這些物證的缺失將會對案件的定罪量刑產生非常重要影響。
(二)證明吳謝宇殺人的直接證據可能缺失
如前文所述,在其作案後至逃亡前的這段時間裏,很可能將重要的物證清除掉。這些被清除的物證中,很可能包括證明其犯罪行為的直接證據。直接證據的缺失,將無法判定吳謝宇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無法證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證明標準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就目前來講,我們尚無證據證明吳謝宇實施了弒母行為。吳購買刀具以及日後的逃亡的行為只能證明其有作案嫌疑,無法證明此案即吳謝宇所為,其詐騙行為也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從彭拜新聞得知,吳在警方第一次審訊中對其殺人行為並不否認。但是刑事案件的完結需要完整的證據鏈,尤其是在中國司法體制改革後,口供的證明力越來越弱。如果吳太過聰明,在後續的偵查、起訴、審判環節否定掉自己的口供,(這種行為在刑事案件非常常見),在僅有口供而無相關物證的情況下,法院根本無法判決其有罪。當然,中國法律規定,在偵查階段案件的相關資訊需要報密。在這裏我們只能寄希望於福州警方在現場勘查時發現和提取了盡可能多的物證,而吳謝宇也沒無清除證據的意識,或者沒有清除掉關鍵證據。
結語 :
一旦關鍵證據缺失,便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吳謝宇確有犯罪行為。難以達到【刑事訴訟法2018】第55條規定的(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就導致了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要件不成立,罪名無法成立。誠然,從現實角度來講,此案因影響巨大,在後續偵查中,公檢法一定會在定罪上達成一致,吳謝宇也一定會被判刑。但筆者寫此文章意在提示各位:自2017年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之後,中國自此進入了以審判為中心的時代,證據意識應深入到每位公民的內心:證據才是審判定罪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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