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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商鋪,但沒開張,也不給返合約上的說的分紅,如何維權?

2016-01-15知識

謝邀。

這是典型的售後包租案。

售後包租,就是以投資返利作為誘餌將商鋪出售給業主。他的商業模式一般是簽兩個合約,一個是售,一個是租。售就是業主買房,【商品房買賣合約】。租就是業主再把房子出租給開發商(一般會單獨找一個管理公司做甲方來規避法律,其實是一家)【委托經營管理協定】。

這個交易過程業主通常不能真正拿到房子,也就是並沒有交房交鑰匙的環節。

那麽這個和正常的商鋪有什麽區別呢?

正常的開發商做商鋪,一般會售一部份房子給業主,另外一部份自己保留,然後進行統一經營。一般來說,商場好不好除了地理位置、商鋪定位等因素外,最重要的因素是這家商鋪的物業經營管理能力。這個管理是兩個層次:物業管理和經營管理。



一般來說,開發商自己保留的商鋪比例越高,商鋪(寫字樓)就越好,反之銷售的部份越多,商鋪就越差。

售後包租的問題出在哪兒呢?正常出售交給業主就可以的(部份)商鋪,本來完全不需要再從業主手裏租回來。開發商非要承諾一定的租金(通常利潤豐厚,大概在房價的8%到16%),其實主要的目的是促成快速的將房子賣出去。

目前專門搞商鋪的開發商,幾乎都不會采取這種形式,它的本質並非在於「賣房」,更多的是把商鋪作為一種 融資工具 ,快速的吸收資金。

售後包租這個商業模式本身並沒有什麽問題,可以說是大環境出了問題。在內建互害光環的當代,融資和詐騙邊界模糊。大量的售後包租之後,往往伴生的是商鋪經營不善、開發商捐款撤資——一個不以不動產為目標,而是以融資為終極目標的計畫,你指望它做得好也很難。

售後包租案,都會伴隨後面一系列問題:租金不到位、物業管理發生問題、房產證無法辦理、商鋪經營不善、開發商跑路、管理公司跑路(破產)、樓盤爛尾。

綜合上述原因,售後包租被建設部明令禁止: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 售後包租 或者變相 售後包租 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業主因為不懂行情,輕信銷售人員的甜言蜜語,從而買到售後包租的商鋪,這個商鋪因為本身不交房,甚至經營不善,對業主來說 沒有任何使用價值 ,這就和一般的住宅產生了重大區別——買房租不出去還可以自住,買商鋪也可以自己經營或者自己對外出租。

而售後包租的商鋪,只要不返租就沒有任何使用價值,甚至可以說就是一個坑,一個炸彈,不但你要繼續承擔物業費管理費,償還銀行貸款,一旦房子產權出了什麽問題,就可能發生你的房子被法院查封的情況(比如北京木樨園世貿商業中心,全國各地的法院整層整層的查封)。走在 錢房兩空狀態 的路上。



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買了售後包租的房子,廣大業主發現苗頭不對,該怎麽辦呢?

首先是抱團

然後是找律師幫助

爭取退房或者索賠賣房

賣房往往實作不了,因為這樣的房子一旦出事以後,可能只有傻子才買。開發商騙你你可以維權,但是你騙別人不但內心頗受考驗,賣掉之後也難保下家不和你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