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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孤獨懲罰、流放、痛苦藥劑來取代死刑是否可行?

2021-06-19知識

邪邀。

取消死刑的意義之前寫過了,不再詳述,有興趣可以去看本人的其他回答。

至於在讓犯罪者「慘」一點兒這件事上,題主所列舉的孤獨懲罰、流放、痛苦藥劑比之古今中外的酷刑簡直可謂小兒科了。

專著不提,在莫言的【檀香刑】中,便有許多處對中國古代酷刑的描寫,包括但不限於斬首、腰斬、淩遲、檀香刑等具有代表性的古代酷刑。

諸如"閻王閂":"(眼珠)從‘閻王’的洞眼裏緩緩地鼓凸出來。黑的,白的,還滲出一絲絲紅的。"

又如"腰斬":"……那些腸子,‘哧溜哧溜’地竄出來,把個大木墩子蓋住了。

而古代西方自也不例外。福柯在【規訓與懲罰】的開篇,便引述了【達米安案件】——

「犯人乘坐囚車,身穿囚衣,手持兩磅重的蠟燭,被送到格列夫廣場。那裏將搭起刑台,用燒紅的鐵鉗撕開他胸前的肉,用硫磺燒焦他持著弒君兇器的右手,再將融化的鉛汁、沸滾的松香、蠟和硫磺澆入撕裂的傷口,然後死馬分屍,最後焚屍揚灰……」

有趣的是,過去的幾百年間,對肉體的酷刑和肢解、在面部和臂部打上象征性烙印、示眾和暴屍等現象消失了,將肉體作為刑罰主要物件的現象通通都消失了—— 人們對身心關系的認識發生了改變。

過去,人們相信,人作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追求快樂、逃避痛苦的本能。人受因果規律支配,沒有自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沖動。為防止犯罪,就要抑制人的這種感性沖動,其措施就是刑罰,即被費爾巴哈稱之為「感性害惡」的東西。刑法的規定,預先使人們知道因犯罪而受刑,刑之苦大於罪之樂,從而抑制自己不去犯罪,此即大名鼎鼎的「心理強制說」。

然而隨著科學,特別是心理學的進步,學界與實務界開始逐漸意識到人的身體可以成為一種獲取利益的資源,刑罰制度於是在近代也發生了相應的轉變,懲罰從原本對身體赤裸裸地摧殘和消滅轉為對人行動的控制和對自由的剝奪,刑罰體系也從對犯人身體的迫害轉為對犯人的心靈進行控制和操作。

因此,身體層面上的痛苦和消滅不再成為刑罰的目的,對身體的懲罰成為了接近和改變精神的一種手段。 刑罰的制造者和施行者不再是一副兇殘冷酷的劊子手形象,取而代之的是醫生、教師、心理學家、精神病專家、建築學家、警察、獄警、傳媒工作者等等。

新的刑罰制度不再試圖以暴力的手段樹立起某種道德條例或是社會秩序,而是對透過知識階層的運作將權力分解為各種技術性的東西,隱蔽地對人的身體和精神進行管理。這種新的懲罰方式以制造溫馴的身體為目的,它不是制服、摧殘、消滅身體,而是對身體進行規範、訓練和觀察。要實作這種方式的懲罰,不僅需要制定新的制度還需要新的實行機關。這種機關要能夠隱蔽地覆蓋整個社會,能夠對人進行有效、連續地觀察和管理。

顯然,這種機關不能夠是一個獨立於其他社會機關的、表露其規訓和懲罰目的的機關,否則它將無法註入生活和社會的方方面面以求得持續的觀察及管理。

因此,它需要社會各不同領域的技術支持,在整個社會範圍樹立起一種權威,它覆蓋學校、醫院、工廠等各個領域,讓人自出生起就受到它的監督和規範,並將其內化為自律的自明條例,使得最終人們忘卻懲罰得以存在的合理性,不再去探究深層次的原因,而絕對遵從各種規範的文字條例,受罰時認為一切合情合理。透過對身體和行為的限制和規範,抹煞掉對懲罰存在的合理性的質疑,這便是懲罰的第一步,而且這同時也使得懲罰有了普遍性和自主性。

也正是因為如此,新的懲罰方式的直接目標是人的精神而不足身體,避免了懲罰在直觀上比犯罪行為本身更加殘忍。而且,這種新的懲罰方式並不僅於精神上使人感到痛苦,它同時還包括了預防的成分。

由於這種懲罰具有社會層面上的普遍性,它所針對的並不是具體的個人,懲罰的依據並不太涉及具體的個案情境,而更多的是在於行為所引起的直接後果。因此,犯罪行為被剝離了具體的事件情境,排除了偶然性,被放置入罪犯的整個生活背景之中,一切與罪犯有關的社會因素,如教育層次、家庭背景、工作待遇、情感狀況等都有可能與犯罪動機有關。從另一方面來說,任何與罪犯有關的人,都有可能是造成罪犯產生犯罪動機的原因,因而所有人都必須自律,並同時承擔監督和制約他人的責任,由此形成一張相互監督和制約的網路覆蓋社會的所有領域。

這一方面大大降低的社會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宣判懲罰的主體由個體或某一獨立機關變為公眾,這就使得當權者又進一步擺脫了殘酷和不道德的嫌疑,將懲罰的實施歸結為民眾的共同意願,而法官更像是扮演了代表了民眾意願,替民眾宣判的角色。這種懲罰形式比過去的對身體的直接打擊更為有效,並且顯得更為合乎情理。

福柯認為,這種懲罰制度不僅沒有在實質上變得更溫和,權力的濫用和對人的身體的控制較以過去變得更為徹底和嚴厲。身體是行為和事件發生的前提,對身體的控制和管理可以使得社會的發展和財富的流動有更多的可預見性和特定方向,新的懲罰制度可以讓當權者以更經濟的手段獲得更多的利益。這種全方位對身體的規訓,造就了更溫馴的身體,也實作了對人精神的控制。

綜上所述, 現代懲罰制度只是更委婉和隱蔽,它並沒有消除對身體的控制,而且由於權力向社會各領域各層次的深入擴張,對人的身體和精神的懲罰和控制,對社會財富和權利的剝削比以往任何社會都變得更多樣,更徹底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