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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遇到以競業限制協定威脅,我該怎麽辦?

2016-02-03知識

談不上威脅,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簽署的協定,只要是有效的就要遵守,所以才要大家在簽署每一份檔前認真看內容,事後以自己不清楚檔內容為由主張無效,是很難行得通的。

回歸到競業限制協定本身,竟然已經簽署了,就不說勞動者其實有權不簽的廢話了。要重新檢視一下內容是否合法:

1、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後履行競業限制協定,必須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最低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薪資的30%,有些地方例如深圳是50%。檢查一下協定有沒有約定,沒有就跟公司協商清楚,如果公司一定要你履行的話,這是你應得的補償費。

2、競業限制協定期限最長為2年,超過的部份無效。公司可以在你離職時告知你不啟動競業限制,那競業限制協定就自動終止了。如果公司沒有說要不要履行,或明確說了需要履行,你都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能入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

3、競業限制協定履行期間,公司可以隨時解除,但員工可以要求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協定補償費。如果公司在你離職後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費,你也不能馬上就從事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因為法律規定,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