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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中年美杜莎嚴重脫發導致蛇咬人,要負刑事責任嗎?

2021-03-04知識
據【神譜】(274-286行)記載:

美杜莎是百怪之父福耳庫斯與刻托之女,她與她的另外兩個姐妹斯忒諾和歐律阿勒合稱戈耳工。戈耳工三姐妹中唯有美杜莎是有死之身。居住在繞地環河俄刻阿諾斯的彼岸與黑夜之地相接的地方。

後來,美杜莎被古希臘英雄佩爾修斯斬首後,波塞冬與美杜莎的兩位兒子「手握金劍出生的」巨人克律薩俄耳和天馬珀伽索斯從她的身體裏跳出來。



既然是有死之身,又有獨立思想,這裏結合題意,我們賦予美杜莎以「人權」,使其享有法律賦予其的各項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相應的,為了方便討論,假設我們的法律亦有管轄權。

同時,我們也先不考慮珀爾修斯得刑事責任,畢竟人家是國王……

假設剛剛修完996福報的中年美杜莎,還預料到自己未來會被珀爾修斯殺死,這一天只是在家裏美美地睡覺,一覺醒來發現自己掉了很多頭發(放出很多毒蛇),且造成一人死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該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一方面來說,美杜莎是首次脫發,頭發變成毒蛇的行為看似是針對不特定人的犯罪,但是這個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

並且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只是一個偶然事件,不能以一種常見的犯罪形態對待。

另一方面,該罪的成立還需要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在本案中,美杜莎只是勞累過度掉頭發,並非故意將毒蛇放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但是其主觀上並不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所以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毒蛇作為危險源,美杜莎對其還是負有一定程度的管理義務,雖無故意,卻有疏忽大意之過失,可能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象競合則一重,最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同時,美杜莎因造成他人死亡,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侵權編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美杜莎掉頭發,客觀上放生毒蛇造成他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並且主觀有過錯,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受害人家屬還可以請求法院承擔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