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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營商在地化合約法專題:違約賠償問題

2021-05-07知識

印度法項下主管合約的成文法是1872年【合約法】(Indian Contract Act, 1872 ,ICA),雖然該法看起來是19世紀的產物,但由於印度是普通法國家,一旦這些老舊的成文法中的某些規定變得不合時宜,則可以透過法院判例、法官造法和釋法的方式來進行調整。印度合約法選擇了成文法的形式,彌補了判例法的缺陷,也更容易為未經系統法學教育的法官所掌握。英國以該法為基礎,在印度建立了統一的交易秩序。

在印度合約法項下,違約賠償(damages)可以分為兩種,即非事先約定違約賠償(unliquidated damages)和預先約定的違約賠償(liquidated damages),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是需要法院來判定,而後者是雙方在訂立合約中就預先在合約中規定的違約損失數額,這樣也使得未來一旦一方違約,可以比較方便地追索違約損失而不是費力氣來對損失金額進行證明。

具體到印度合約法的法條,則是第73條和第74條。與中國的合約立法類似,印度的合約法對於違約損失的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約義務或者履行合約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約一方訂立合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也是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性,避免太多的不可控風險。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運輸公司堵車而延誤了交付海鮮,海鮮酒樓是不能主張說因為延誤導致了其無法招待一個重要客人,而導致5000萬元的合作沒法談成的損失的。印度法項下也是秉持這一觀點,對於遠期(remote)和非直接(indirect)損失賠償是不支持的。

而不管是否事先在合約中約定了違約賠償,主張違約賠償的一方必須要證明兩點,第一點即違約行為的存在,第二點則是需要證明存在損失(loss)。在印度法項下,即使有事先的違約賠償條款,即上文提到的liquidated damages或者交易中嘗嘗用的縮寫「LD」,則也很難得到法院對賠償金的請求的支持。當然,與中國法類似的,如果事先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減少。也就是說,印度法項下的預先約定的違約賠償的原則仍然是「合理賠償(reasonable compensation)」。

印度大恒竺成律師事務所評註:

在印度法項下,無論是否事先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嗣後要求違約賠償的前提或者說必要條件(sine qua non)必須是首先證明違約,且需要證明存在實際損失。當然,實際損失具體有多少,如果很難證明,在存在預先約定的違約金(LD)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在合理的限度內,參考LD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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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度大恒竺成(Linklegal)律師事務所

印度大恒竺成律師事務所是按照印度法律合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獲準在印度全境各邦執業並在印度最高法院擁有出庭資格,律所同時在印度律師公會備案,律所在包括德裏、孟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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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於 2021-05-0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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