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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之間的國際仲裁:仲裁費的承擔

2021-05-07知識

最近,我們接手了大量的中印之間的仲裁案件,大部份是約定實體法為印度法且以印度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對印度仲裁的收費尤其是律師費的承擔並不了解。

仲裁費用,一般包括仲裁員的費用、案件受理費以及受理案件的仲裁機構收取的其他費用(如果是機構仲裁的情況下)以及當事人費用,主要包括律師費、證人相關費用、當事人指定的專家證人費用、轉譯費用、調查取證費以及差旅費等。

仲裁費用雖然並不是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請仲裁的決定因素,但肯定是影響當事人是否決定采取仲裁的方式來尋求救濟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實務中經常見到的一些當事人,本來經濟上已經屬於劣勢,提起仲裁需要支付一筆仲裁費、律師費乃至申請保全或者禁令的費用,這對於一些流動性本來已經很緊張的當事人而言尤其顯得雪上加霜。所以,關於仲裁的費用,乃至未來該費用是否可以主張由另外一方支付,是很多當事方在提起仲裁時就需要考慮的問題。

目前實務中比較流行的方式是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Cost follow the event,又被稱為「輸者付費」),當事人部份勝訴、部份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國際商會(ICC)在2015年所做的【對國際仲裁中費用的意見】( Decisions on Cost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這一報告曾經分析過仲裁費用的構成,其調查表明83%的費用是當事方聘用律師、證人及專家而發生的費用,而仲裁員和仲裁機構管理費僅占17%。同時,該報告也表明絕大多數的案件費用分配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兩種模式:

1:以仲裁結果論,輸者付費(costs follow the event);

2:不管仲裁結果,雙方各自負擔各自的費用;

此外,實務中還能見到第三種費用分擔約定,即在爭議開始之前就預先約定不管輸贏,由某一方承擔所有費用。

前兩種收費模式非常好理解,從第三方角度來看也是較為公平的。但第三種費用分擔方式即預先約定某一方付費也並不罕見。實踐中有締約方在簽訂協定的時候,相對占據有利地位的一方就會要求事先在協定中約定未來如果發生爭議,不管輸贏,都需要由特定的一方負責所有仲裁相關費用。

按照學理,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對自己財產權的處分權力,其當然有權在協定中約定如何分配仲裁過程中產生費用,該約定可以載入仲裁協定或當事人之間的其他合約條款。除非案件適用的國內法律另有規定,仲裁庭一般依照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劃分仲裁費用。

但需要註意的是「除非案件適用的國內法律有另外規定」。比如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60條規定「約定一方承擔全部或者部份仲裁費用的協定僅僅在爭議發生後簽署才有效( An agreement which has the effect that a party is to pay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costs of the arbitration in any event is only valid if made after the dispute in question has arisen )」,這是因為英國法上認為此類費用分擔(apportionment of costs)有違公共政策。

印度大恒竺成律師事務所評註:

那麽如果仲裁協定的適用法是印度法,是否可以事先約定由單獨一方來承擔未來發生爭議時的所有費用?

答案是否定的。印度1996年【仲裁與調解法】采取的態度和英國法的立場一樣,在第31A條第5款中,法律明確規定: 「規定一方承擔全部或者部份仲裁費用的協定僅僅在爭議發生後簽署才有效( An agreement which has the effect that a party is to pay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costs of the arbitration in 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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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於 2021-05-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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