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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古代很少發生強奸案?難道古人都特別正派嗎?

2023-06-20心靈

1、古代女性一夜未歸,一般都被預設為要麽是被強奸了,要麽是通奸去了;

2、底層女性被強奸一般都沒人管,甚至有時候被認為是正當的,比如做丫鬟的,預設就是老爺的性奴。有個官員(忘了是誰)把自家丫鬟嫁給部下,結果都是處女,部下對此很感恩,說明大家對玩弄自家丫鬟都預設正常。只有「良家」女性的貞潔才被保護,諸如做戲子的,賣藝的,賣笑的,當乞丐的,做囚犯的女性,被強奸都不會有人追究。

3、印度有人被強奸後報警,然後又被警察強奸,類似事情在古代中國也一樣會發生(稍稍微微嚴謹一丟丟,不寫「經常」了):「反正都不是黃花閨女了,再占點便宜也沒啥」。警察、捕快、打更人(算巡邏人員),乃至審判官員強奸當事人或近親屬的事情並不罕見。明代李清所做【折獄新語】第五卷【奸淫】中就有捕快趁辦案強奸當事人妻子的。古代捕快常被稱作「不良人」,可見民眾對他們的看法。

4、不要不切實際的拔高古代人的道德水平,古代有專門拐賣人口的,單身在外的女性很容易就被拐賣掉。被拐賣的女性,要麽被拐賣人強奸,要麽被賣給妓院、養瘦馬賣丫鬟的,等著被別人強奸。

5、古代官員往往以「無訴訟」作為行政成功的標誌之一,對大多數官員來說,你去告狀就是在降低他們的行政打分。所以大多數官員碰到強奸報案,第一看女性是否有疑似不檢點,有就按通奸處理;第二看能不能讓女性嫁給強奸犯,能就自然撤案;實在挑不出受害者半點毛病,又不願意妥協,這才會考慮追究強奸犯的責任,註意,僅僅是考慮。

6、古代女性被強奸的事情一旦被大家知道,名聲將受到巨大損失,身價暴跌,所以出了事隱瞞下來是第一選擇,實在隱瞞不下來,可以考慮「出家」或「病死」,然後遠遠的尋個人嫁了。報案是最差的選擇,就算官司贏了,也名聲掃地。當然了底層的人沒有選擇,實在不行就只好嫁給傻子、瘸子、麻子、老鰥夫。解放前少林寺和尚依仗占有大量土地,脅迫玩弄周邊佃戶的妻子女兒,也沒哪個官府管,只是十裏八鄉的人家都不願意娶少林寺佃戶家的女兒。

增補:

1、關於古代強奸罪怎麽判,唐朝以前是沒有單獨的強奸罪的,一般按照人身傷害來處理,大體上是流放到死刑。唐朝最早有強奸罪,宋朝最早有強奸幼女罪,從唐宋到明清,大體上是強奸流放或死刑,幼女雖和同強,細節方面就不多寫了。但規定是規定,實際執行起來有幾大問題:

a、強奸的認定,有相當多古人認為受害人必須被控制(如捆綁)無法反抗,或全程反抗才算強奸,如果被威脅不敢反抗,或者沒有全程反抗,則有很多官員認為是和奸(此處有一位明朝官員的論述為證,但我一時忘了是誰- -)。而且古代事後取證困難,強奸如果不是被當場抓到,大部份無法定性,就算報案多半也會被認為是和奸。清朝有個二虎入室強奸民女案,受害人不敢讓家人知道,銷毀了部份物證,審判時就有部份官員認為有和奸嫌疑,最後鬧到皇帝那裏才拍板按強奸定罪。

b、強奸的報案,由於貞潔觀念對女性的巨大壓力,絕大多數受害者不敢報案。明朝有個叫桑沖的(以及其徒弟),化妝成女性混入閨房強奸,十年間作案無數,無一人報案。意外落網後,官府統計到的被害人就達200人左右。落網原因是他準備作案時,被戶主看上了準備強奸,結果發現是男人。

c、規範執法的問題,古代有法不依的情況非常普遍,即使明明白白的強奸,官員胡亂判案的情況也非常多。按史料記載,有相當多的強奸案都是打板子、罰錢、關幾天這樣糊弄著判的,根本就沒用上刑律。這裏舉個【儒林外史】的例子吧(這個算文學作品,不算證據),其他答主也提到了:捕快抓到幾個光棍正在輪奸大戶人家逃出來的使女,如果按大清律那肯定是死刑了,但實際處理是光棍們每人打了幾十板子就放了,使女送回大戶人家,結案。

2、關於不良人

有說法是早期捕快這個行當的人都是由地痞流氓等有不良行為的人收編而來,本身就都不是「良人」,另一種說法是全稱「捉不良」,簡稱不良,不過以上兩種說法都沒有確切的證據。

以下是個人看法,純屬猜想:

古時最早的捕快可能不是一個專職職業,而是類似於線人,本身也是不法之徒,但不算大奸大惡的程度的那種,因為經常被抓,和官府比較熟,相當於黑白兩道都能說上點話。

當官府要辦案的時候,有時就會找他們聯系黑道找人,如果辦案不順利,有時還要把他們抓來打板子逼問。作為報酬,官府平時就不太懲罰他們了。他們不是維護社會治安的職業人員,而是官府用來解決問題的工具,需要就拿來用,不需要就丟一邊。

你說他們是徹底的壞人,那不至於,但又不是好人,所以就叫「不良人」得了。

隨著時代演變,這些人越來越靠近官府,慢慢的職業化起來,先是有點補助,後來變成薪資,變成後來我們比較熟悉的捕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