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裁員: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約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約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N: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
1: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註意:以企業先提出為準;如果整年後,余下年限超過6個月,是N+1+1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