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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印發【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處於重組、被接管的機構將直接列為S級

2025-01-19心靈

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官網釋出訊息稱,近日,金融監管總局釋出了【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評級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24〕21號)有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險公司統一監管評級制度。監管部門將依據【評級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並實施分類監管,對於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具有重要意義。

落實保險業新「國十條」分類監管要求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2024年9月釋出的【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幹意見】(保險業新「國十條」)亦提出,要「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

「金融監管總局立足當前保險業發展新形勢,系統總結了現行監管實踐經驗,研究起草了【評級辦法】。」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2024年6月~8月,透過書面發函、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廣泛征求和采納監管系統、保險公司等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了【評級辦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在【評級辦法】出來之前,金融監管總局還印發和起草【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及【財產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指標及評分規則(征求意見稿)】,此次在上述兩個檔的基礎上,再次印發【評級辦法】透露了什麽樣的資訊和監管思路呢?

普華永道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中國金融行業管理咨詢合夥人周瑾對記者表示,「【評級辦法】針對之前已經釋出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和公開征求過意見的財產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指標及規則進行整合,以機構維度為主,綜合了以往針對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償付能力、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管理、資訊科技、風險管理、消保等功能維度的監管要求和評估規則,統一了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的方法、結果等級、評級程式、結果運用等方面的要求,體現了整合監管的趨勢,有利於保險行業監管規則的整體規範、標準統一以及結果可比。」

處於重組、被接管的機構直接列為S級

【評級辦法】包含五章,二十七條內容,分別從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評級程式、評級運用結果等五個維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具體來看,【評級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程式,具體包括:年度評級方案制定、資訊收集、初評、復評、稽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評價跟蹤與改進等。【評級辦法】規定,原則上當年的監管評級工作應於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考慮到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開發資訊系統,保險公司需要做好準備工作,在監管評級執行初期將適當延後完成時間,穩妥推進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上述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不同型別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根據【評級辦法】可分為1~5級和S級,數位越大風險越大。例如,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為1級,75分(含)至90分為2級,60分(含)至75分為3級,45分(含)至60分為4級,45分以下為5級。其中,對於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為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為A、B兩檔。

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結束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評級辦法】設定「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上述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評級辦法】印發後,【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中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評級辦法】為準。

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風險處置方案

據悉,監管評級結果是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監管評級越低意味著保險機構風險越低,監管評級越高則意味著風險越高。

例如,評級結果為1級,表示保險公司總體風險小,風險抵禦能力強,發現的問題和風險較輕且能夠在日常經營管理中予以解決;評級結果為5級,表示保險公司為高風險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穩定或影響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以化解其風險。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高風險高強度原則,監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為采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比如,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並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為3級的,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送出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為4級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結束。評級結果為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結束等工作。

「【評級辦法】的起草堅持了四大原則,即堅持風險為本、立足中國實際、統一評級框架、加強結果運用。」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做好【評級辦法】實施工作,根據不同型別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征和風險特點,制定具體的評價標準,健全監管評級資訊系統,強化評級剛性約束和結果運用,促進保險業高品質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