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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病後才想起來沒繳保費,父親補繳後保險公司還應當理賠嗎?

2024-12-08心靈
本文轉自【湖南高院】;
父親為孩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險,孩子生病後才想起來,自己沒有繳保費。
保單已過了時效,補繳後,保險公司卻以「確診時間在合約中止期」為由拒絕理賠……
基本案情
趙某為其兒子小明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險,根據保單和【個人保險基本條款】約定,該保險每年保費為5360元,投保人應於每年6月5日前繳款,保險公司給予投保人自6月5日起的60天繳費寬限時間,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仍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若投保人超出期限仍未繳費,合約將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效力中止,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保險條款約定,自合約效力中止之日起的二年內,投保人可采取填寫復效申請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的方式,經公司與投保人達成協定後,自投保人補繳所欠保險費的次日起,恢復合約效力。趙某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約訂立後,如期繳納了2012年至2020年的保費。
2021年,某保險公司於6月2日至寬限期屆滿的7月31日期間,多次向趙某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續期繳費提醒,並於2021年8月13日簡訊告知其保險合約效力暫時中止 ,保單失效期間該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可盡快辦理保單復效,但均未得到趙某的回應。
2021年10月16日,案涉保險合約的被保險人小明因患降主動脈夾層在某醫院住院治療。10月18日,趙某前往某保險公司營業網點,透過自動櫃員機補繳了2021年保費並辦理保險合約復效。後趙某提出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以「確診時間在合約中止期」 為由拒絕理賠,並提及當時多次簡訊催繳無果之事。
對此,趙某辯稱其手機號碼在2016年已不再使用,並已將變更手機號碼的情況告知了保險代理人,系保險公司未及時更新資訊導致自己未收到簡訊提醒,認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約中明確約定,超出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合約效力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中止,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雖趙某於2021年10月18日辦理了保險復效並補繳保費,但小明已於2021年10月16日住院手術,其確診時間在案涉保險合約的效力中止期間 ,趙某在辦理合約復效時也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致使某保險公司在不知全貌的前提下為其辦理保險復效,該復效行為並非某保險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本案中的案涉保險合約並沒有明確約定保險公司具有催繳保費義務的條款 ,主動按約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不應以保險公司催繳為前提,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險公司未向其現在使用的手機號碼催繳保費為由取消其按時繳納保費的義務。
綜上,法院認為,依據合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保險合約是射幸合約,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保險合約約定的給付保險金條件發生與否處於不確定狀態。本案中,小明確診在先,趙某申請復效在後,如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案涉保險合約復效後承擔責任,實際上意味著讓某保險公司為已經發生了的危險承擔保險合約的責任,這與保險制度的本質不相契合。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後一定要按時繳納保費,最遲不能超過保費繳納的寬限期。 投保人在投保或辦理保險合約復效時,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根據保險人的詢問如實說明自身情況,否則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