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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浙商創投及董事長合計被罰35萬元:私募基金未備案

2024-07-01財經

中新經緯6月28日電 因未對募集完畢的私募基金辦理備案,浙商創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創投)及公司董事長陳越孟合計被罰款35萬元。

浙江證監局網站截圖(下同)

浙江證監局網站28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杭州和海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杭州淩健醫療科技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並進行投資活動的私募基金,由浙商創投實際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 浙商創投未對上述私募基金辦理備案手續。

浙商創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對募集完畢的私募基金辦理備案」的違法行為。

浙商創投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陳越孟,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對浙商創投股份有限公司處25萬元罰款;

二、對陳越孟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中新經緯註意到,浙商創投及陳越孟並不是第一次被監管點名,2023年12月,浙商創投及陳越孟曾因名股實債對外投資等問題被警示。

浙江證監局指出,經查,浙商創投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投前決策不謹慎,投後管理不到位。

二、管理的部份基金以名股實債的方式對外投資。

三、以非公開方式對外募集資金且對外投資的合夥企業,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四、2015年和2018年存在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陳越孟作為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未謹慎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越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開資料顯示,浙商創投成立於2007年,是一家新三板掛牌公司。公司主營業務是私募基金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及投資咨詢服務,主要產品和服務為私募基金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及投資咨詢服務。官網介紹,浙商創投目前已經管理近40個各類股權投資、並購基金,管理基金規模超600億元人民幣,所投企業累計市值規模超8000億元人民幣。

業績方面,2024年一季報顯示,浙商創投期內營收1122.58萬元,同比下降38.86%;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927.64萬元,同比盈轉虧,凈利潤同比下降1034.12%。(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