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丁寧)8月2日晚間,羅欣藥業收到了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羅欣藥業對收入確認政策執行不一致,未對可能發生的退貨或調價情況進行合理估計,導致2021年年報,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營業收入金額披露不準確。
此外,羅欣藥業存在部份重要合約條款披露不完整、部份關聯交易未審議未披露的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5.2.1條、第6.1.20條、第6.3.6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劉振騰、總經理劉保起、財務總監陳嫻、董事會秘書韓風生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深交所表示,希望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並提醒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