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8月26日電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26日釋出關於印發【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 開發建設方案】(下稱【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2024年,啟動首輪海上光伏計畫競爭配置,規模不低於100萬千瓦。首輪競爭配置計畫作為上海保障性並網計畫,納入上海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市電力公司保障並網消納,鼓勵投資主體按需配置儲能。
2025年,開展其余海上光伏計畫競爭配置和開發建設。投資主體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裝置,出力不低於海上光伏裝機容量的20%(額定充放電時長不少於2小時)。新型儲能可透過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賃的模式實作,與海上光伏同步建成並網。
【方案】提出6個方面的重點任務:
一是打造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集群。 按照集約用海、安全可靠、生態友好等原則,充分考慮原有海上風電場的執行和維護需求。統籌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銜接,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岸線、軍事設施保護區、航路和錨地、未開發利用的潮間帶海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區域。聚焦上海周邊東海大橋、臨港、金山、奉賢等已建、在建海上風電場址海域範圍,以「風光同場」的模式進行海上光伏規劃布局,開發建設百萬千瓦級海上光伏計畫集群。
二是穩妥有序推進海上光伏開發。 海上光伏納入上海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方案,原則上透過市場化競爭方式確定計畫投資主體和開發時序。嚴格控制計畫用海面積,在滿足行業設計標準前提下,單位百萬瓦用海面積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用海面積控制指標。開發企業應做好海上光伏場址的建設條件、建設方案和接入消納等分析,嚴格依法依規開展計畫前期工作,開工前應做好軍事影響、通航安全、環境影響、海域使用等相關專題論證工作,並依法取得相應主管部門批復檔,堅決杜絕不具備條件的計畫未批先建。
三是最佳化廊道送出和電網消納。 立足計畫周邊電網的接入條件,透過技術經濟性分析優選存取點和接入電壓等級。光伏送出路由應做好與原有風電設施銜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路由方案,做到節約集約用海、集中統一送出。電網企業應根據上海相關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方案,及時最佳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加快推進海上光伏計畫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設,有效支撐規模化海上光伏高效接入。電網企業建設確有困難、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可由海上光伏投資主體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出資建設,經協商一致後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四是強化生態保護和環境監測。 嚴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讓各類禁止開發的敏感區域,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過原有海上風電場址海域範圍。結合原有海上風電環評相關資料,充分做好海上光伏建設的生態環境評價,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及修復工作,嚴格落實施工建設及執行維護等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環境保護措施,制定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方案。海上光伏用海應落實海域立體分層設權,計畫建成後做好海洋環境跟蹤監測與評估,鼓勵開展連續監測設施建設和資訊共享,實作生態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工作聯動執行。
五是推進海上光伏技術裝備創新。 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重點關註光伏材料研發、電池效率提升、施工建造能力、資訊化智慧化運維等方面技術創新,推動適應海洋鹽霧環境的高效元件、抗惡劣海況新型支架及基礎、適用海洋環境的智慧化逆變器和箱變、海上光伏專用施工船舶、智慧化監測和運維系統等重大技術攻關和新型裝備研發,力爭取得關鍵技術領域重大突破,實作計畫降本增效,建設技術領先的示範計畫。
六是協同保障計畫安全規範實施。 投資主體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切實做好海上光伏安全生產工作,全面加強建設、營運各環節安全管理。海上光伏布局、建設和運維需做好和原有海上風電裝置設施銜接,不得對原有海上風電執行安全造成影響,按照海域使用法律法規做好全生命周期海域使用的相關手續規範辦理。海事等相關部門強化計畫建設與營運階段的安全監管,海洋部門加強對計畫用海監管。發生重大事故和裝置故障時,投資主體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排程機構報告。(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