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說二無一。
先看法條, 【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首先,這個事故認定關鍵在於兩次碰撞間隔。即屬於一個事故,還是分成兩個事故。
第一次碰撞,你撞隔離護欄,這個肯定是駕駛員駕駛過程中,自己操作不當或者疏忽大意導致的。
如果兩次碰撞間隔時間比較長,那麽應當認定為兩次事故。在第一次碰撞後,前車駕駛員有時間設定警告標示或者有能力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但沒有設定或者移動。這種情況下,第一次碰撞屬於單車事故,前車全責。第二次碰撞,前車因為未設定警告標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更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而後車行駛過程中,未註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遇到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更大,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如果兩次碰撞,間隔時間短,幾乎都是瞬時發生的,即在第一次碰撞後,隨即後車行駛至此直接撞上,那麽應當認定為一起事故。這種情況下,因為前車碰撞隔離墩對於後車來說,具有一定突然性,無法預料,且其行為是自己操作不當導致的,這種情況下,前車自己操作不當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更大,應當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如果後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行為,就是前車全責的一起事故。而後車主要考慮的因素就是車速、操作有無不當、駕駛過程中有無疏忽大意等影響駕駛的行為,如果有的話,後車承擔次要責任。
關於賠償,原則上,責任雖然認定為主次責。
但是你方損失,在交強險範圍內全部應當由對方承擔。交強險範圍包括:醫藥費1.8W,物損2000,傷殘賠償18W(這部份包括:營養、護理、誤工等)。這根範圍內不看責任大小,全部由對方承擔。當然,對方如果失真失的,交強險範圍內也應當全部由你方交強險承擔。如果對方個人原因,未購買交強險的,那麽交強險賠償義務應當由其個人自行承擔。
之後,超過交強險部份,雙方各自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承擔,主次責應當是根據3/7比例分。
因為對方沒有保險,且你還有人傷(無法透過代為追償解決賠償問題),所以如果雙方最終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的,後續只能透過法院起訴解決。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