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年近而立的王錚,打算和張莉結婚,但女方提出必須要有婚房,王錚想透過賣老房子解燃眉之急,市場估價高達300萬,但他卻從父母處得知,想要賣房困難重重,這究竟是怎麽回事?
(案例來源於新聞,人物均為化名)
王錚今年已經28歲,在蘇州本地擁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也還可觀,可以說是無憂無慮,但最近,他的煩心事突然變得有點多。
王錚有一個相戀多年的女友張莉,雖然是相親認識的,但兩人一見如故,而且年齡相仿、興趣相投,加上兩人又都是蘇州本地人,交流上完全沒有障礙,因此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
交往幾年之後,張莉覺得自己年齡越來越大,到了要結婚的年紀,對此,王錚也表示認同。只是,結婚從來都不是兩個人的事情,實際牽扯的是兩個家庭。
於是兩家人便坐到一起商議起來,經過一番激烈討論,張莉的媽媽認為,其他事情都好商量,但婚房必須要由男方提供,這讓事情一下子陷入僵局!
由於王錚的父母都是下崗工人,並不具備什麽技能,因此這些年來工作收入並不高,只是從王錚工作開始,家裏的經濟條件才開始寬松起來,但這也才沒幾年時間,距離買房的目標,實在是相去甚遠。
張莉看出了王錚一家人的難色,於是在兩家人臨別之際,單獨和王錚商量,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王錚回家以後,就向父母表達了張莉的想法。
他們的想法很簡單,就是把現在住的房子賣掉,房子雖然房齡比較老,但勝在地段好、面積也不小,當地同型別的房子,價格都在300萬左右。
這樣一大筆錢,完全可以置換一套小戶供父母居住,然後把余下的房款,用來支付婚房的首付。
王錚認為這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但見父母聽完,並沒有任何表示,甚至眉頭皺的更緊。沈默半晌之後,王錚的母親終於開口,向王錚講起家裏房子的前因後果。
原來,這套房產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王錚爺爺單位分配的公房,後來政策允許,才會自購變為私有,爺爺便征求三個子女的意見。
因為當時需要繳納1萬多元的購房款,在當時來看,這無疑是一筆巨款,因此王錚的大伯和姑姑都明確表示不要,透過向婆家拆借,王錚的父母湊錢,才把房子買了下來。
當時房子只能辦在爺爺名下,但考慮到是父母湊錢買下來的,因此在簽署購房協定時,爺爺是讓母親簽的字。但是世事難料,父親兄妹三人,後來因為瑣事關系交惡,多年不曾來往。
由於爺爺在去世前,並未將房產過戶給父親,所以現在的房產證上,依舊是爺爺的名字,如今想要賣掉房子,首先要進行繼承,這就需要王錚的大伯和姑姑都來簽字。
但考慮到兄妹之間的關系,可以說是很難辦到,如果父親想要全額拿到房產產權,簡直就是難上加難。
母親把這一段歷史淵源講完,王錚也是一個頭兩個大,反正結果就是,現在這套房子賣不掉,想要買婚房,那還得另想辦法。
那麽從法律的家角度,王錚家的這套房產該怎麽算呢?
1.首先,房產如果按照正常程式進行繼承,王錚的父親只擁有1/3的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且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本案例中,王錚的奶奶、曾祖父母均已去世,即不存在配偶、父母繼承的情況,因此王錚的大伯、父親、姑姑作為子女,分別可以繼承房產的1/3份額。
2.王錚母親在購房合約上的簽字,並不能代表對房屋的產權。
根據【民法典】第2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由此可見,不動產權證才是最關鍵的房產憑證。
由於房屋實行登記主義,因此購房合約代表的,只是買賣雙方對房屋交易達成的一種契約,並不能代表房屋產權的轉讓。
另外,即使王錚父母能夠證明,確實是自己出錢購買的房產,但因為房產在爺爺名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該房產依舊只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由於房產的歷史遺留問題始終無法妥善解決,但結婚的事情不可能一拖再拖,最終王錚和張莉決定,先用老房子作為婚房,等以後有條件了再另作打算。
對此,你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