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期限問題
原來,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有認證抵扣期限,但是現在已經取消,不再有時間限制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透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對上述扣稅憑證資訊進行用途確認。
因此,費用類專票未抵扣未使用,現在要抵扣稅額,是完全可以的。
(二)跨年入賬與稅前扣除的問題
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均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對於跨年度的費用發票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與稅前扣除,需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後處理。
1.業務已經在以前年度實際發生
比如,企業在2021年12月投放了宣傳廣告,按照合約約定應該在12月31日支付廣告費,電視台並在12月31日前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由於企業年末資金緊張,未能按時支付廣告費,電視台雖然在12月31日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沒有收到款項,就沒有將發票遞交給企業,企業是在2022年1月30日支付款項後才收到的發票。
分析:
(1)正確處理:對於上述業務,由於廣告投放業務已經實際發生,企業不管是否收到發票,都應該在12月份確認借記「銷售費用-廣告費」、貸記「應付賬款」;2022年1月實際支付款項時,沖減「應付賬款」,並確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對於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第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雖然暫時沒有收到發票,但是可以按照會計核算進行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時,由於已經在5月31日收到了發票,依然可以稅前扣除,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2)錯誤處理:如果在2021年12月份,因為企業沒有實際收到發票,會計核算就沒有確認相關費用的,屬於會計核算差錯,企業應按規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對於在5月31日前收到發票的,依然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會計差錯更正後,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應按照更正後的申報,也就不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2.業務沒有在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
比如,企業租賃的房屋,約定每季度末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費。企業在2021年12月收到了出租方開具的2022年一季度的租金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50元,稅額0.50萬元。因為企業資金緊張,12月份就沒有支付租金,企業也沒有做任何會計核算,也沒有認證與抵扣該租金發票。
分析:
雖然該張租金發票開具時間是2021年12月份,但是實際租賃服務卻是2022年一季度,因此企業在2022年一季度支付房租時,可以按照正常的會計核算處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正常抵扣,企業所得稅正常扣除,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3.其他可能情形
現實中的業務是復雜多變的,但是總的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不能發生變化的,企業針對各種不同的情形,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處理。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如果超過了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日期的(次年5月31日),企業對於費用發票還沒有稅前扣除的,以後稅前扣除就只能透過追補申報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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