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江陰,男子照顧了繼母28年,繼母去世後,男子通知了繼母的3個親生子女,他們都不管,男子給老人辦理了喪事。不久後,3子女找到男子,要求分割男子家的3套房產,男子怒斥:這些年你們沒有照顧過老人一天,憑什麽分。三子女將男子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了!
(案例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說起繼母芮老太,陳剛的眼淚唰的一下就出來了。
芮老太是一個苦命人,前後經歷了三次婚姻,在嫁給陳剛父親後,芮老太的生活才算安穩下來。
芮老太跟第一任丈夫生下兒子朱老大不久,第一任丈夫不幸去世。芮老太帶著兒子改嫁給了朱老伯,兩人共同生育了兒子朱老二和女兒朱老三。
芮老太43歲,朱老伯去世,芮老太透過擺攤,做保姆,辛苦拉扯三個孩子長大成人,成家立業。
芮老太60歲那年,嫁給了陳剛的父親,一個雙目失明還帶著一個14歲兒子的男人。
那時芮老太左眼已經看不見了,右手還有殘疾,也許是同病相憐的緣故吧。芮老太和老陳領證那天,拉著陳剛的手說:「我們三個苦命人今後就是一家人了,窮與苦都無所謂,最重要的是相互關心。」
之後的日子裏,芮老太做到了自己的承諾,她勤快踏實,幫著老陳把家裏打整的井井有條,有了芮老太的照顧,陳剛很是感激。
老陳有手藝,兩人經過多年打拼,芮老太和老陳購買了地基,建了一套自建房,房子登記在老陳的名下。之後兩人又在鎮上買了一個50平的門面房,老陳擔心芮老太以後老無所依,就把門面房登記在芮老太的名下。
芮老太80歲那年,老陳因病去世。那時陳剛在外地工作,妻子在家裏照顧芮老太和孩子,芮老太擔心自己連累陳剛,便主動提出去養老院居住。
陳剛考慮到養老院就在自己家附近,於是他就答應了芮老太的這一請求。
芮老太入住養老院後,陳剛的妻子每周都會帶些好吃的去探望婆婆,給芮老太洗澡洗腳、曬曬床鋪,陪老人聊聊天等。
芮老太在養老院住了8年,這8年的生活費用等合計83600元,都是陳剛支付的。
2019年3月的一天,芮老太走完了這一生,陳剛第一時間聯系了朱家三兄妹,可三兄妹卻表示:他們不操辦後事,也不會要芮老太的遺產。
陳剛按照兒子的禮儀,為芮老太操辦了後事,本以為事情到這裏就結束了。
可不久後,陳剛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朱家三兄妹竟然把他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繼承芮老太的遺產。
1、朱家三兄妹認為:
母親芮老太和陳老伯名下的兩套房屋,以及陳剛名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都屬於芮老太的遺產,既然母親沒有留下遺囑,那麽按照法定繼承來說,他們也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陳剛說:
繼母芮老太跟父親結婚時已經60歲,自之後的28年時間裏都是他在照顧,並且老人生前的生活開銷、去世後的喪葬費用,都是自己出的。
自己對繼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並且這麽多年,朱家老大老二從沒有來看過芮老太,只有朱老三來照顧過芮老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他主張自己名下的安置房,是自己在父親去世後建造的,不屬於父親和繼母的遺產,不在芮老太的遺產範圍內。
3、法院審理查明:
根據芮老太的侄女、外甥等證人證實:陳剛這些年把芮老太照顧的很好,芮老太之所以60歲時再嫁,是因為當年兒子兒媳把她床鋪扔了出來,導致芮老太無處可去,芮老太這才嫁給了老陳。
芮老太在臨終前曾對侄女表態:小陳對我很好,我死後後事由他負責,房屋也歸小陳所有。
另外老陳的徒弟說:師傅曾用錄音的方式留下遺囑,他和芮老太名下的兩套房子將來留給兒子小陳,如果小陳對芮老太不好,芮老太可以將房屋出售,保障自己的生活。
陳家村的村民說:芮老太嫁過來這麽多年,從沒有主動提過前夫和子女的情況,也沒有見他的兒女過來看望過。
4、法院審理判定:
陳剛雖為繼子,但是對芮老太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多分遺產。
朱老三在芮老太入住養老院後也履行了部份贍養義務,應當少分遺產。
至於朱老大朱老二,無論是經濟上、生活上、精神上都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應當不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