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专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改装、违规充停等行为,并对典型违法行为
进行曝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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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
违法对象:管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管某某在拱墅区祥符街道方家花苑东区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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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城区
违法对象:程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程某某在机场路340号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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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
违法对象: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3月28日,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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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
违法对象:庄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庄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325号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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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区
违法对象: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三人
违法事实: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在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236号中沙金座3幢外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各处罚人民币伍拾元整,并要求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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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西湖风景名胜区
违法对象:杨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日,当事人杨某某在杭州市三台山路149号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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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
违法对象:张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3月24日,当事人张某某在余杭区瓶窑镇水河桥公寓10幢1单元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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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
违法对象:雷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雷某某新塘街道五联村东瑞四路368号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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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临平区
违法对象:浙江布言布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9日,浙江布言布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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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
违法对象:谭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谭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江路1424号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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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
违法对象:李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李某某在富阳区新登镇仙里村弦三线的新登镇仙里村孝坤工艺品厂区出入口处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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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
违法对象:陈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陈某某在桐庐县城南街道单位厨房外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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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
违法对象:周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周某某在更楼街道仁丰府小区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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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
违法对象:徐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徐某某在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5号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