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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否需要「子偿」?看法官如何调解

2024-12-19社会

近日,榆阳法院家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复杂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图片来源于网络

老张在生前于2012年向原告白某借款伍万元,借条中载明:「借到白某人民币伍万元,每月月息0.025。」直至2017年,老张未偿还一分钱,白某与老张重新签署了一份借条,借条中载明「借到白某拾万元人民币,每月月息0.025。」老张去世后,原告白某主张被告小张等人作为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然而,小张对债务的利息存在质疑,认为利息过高,应当予以减少,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原告白某认为「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且自己出于好意借钱帮助老张,其家人却不知感恩,甚至态度恶劣。而被告小张坚称他们根本不知道这笔债务,并且利息过高。

为了有效解决矛盾,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详细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寻找案件突破口。一方面向小张释法明理,讲解民法典关于继承人所得遗产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另一方面向白某讲「父债子偿」只是古代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过多次耐心沟通和协商,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原告也同意放弃部分利息的主张。最终被告给原告偿还35000元,当庭兑付,本次调解圆满结束!

法官说法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原标题:【「父债」是否需要「子偿」?看法官如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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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榆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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